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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方虚构债务该怎么处理

杜* 吉林-长春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26 01:45:53 498人阅读

离婚诉讼中对方虚构债务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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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遇到对方虚构债务的情况,若自身对该债务毫不知情且确认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主动要求对方提供债务真实存在及实际用于家庭开销的相关材料。毕竟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么是双方共同认可的,要么是用于家庭日常所需的支出。

对方仅提供借条这类单一凭证却无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支撑时,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提出合理质疑。法院会结合债务形成的时间节点、款项的具体用途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若明确发现对方存在虚构债务的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虚构债务的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处理。

如果离婚之后才察觉对方曾虚构债务,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2025-12-26 08: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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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诉讼中对方虚构债务,另一方应积极举证反驳并质疑债务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还可请求法院对虚构债务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发现虚构债务的可起诉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离婚诉讼中,若对方主张债务,另一方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债务真实存在及用于家庭的证据。若对方仅提供借条等单一证据,无转账记录等佐证,可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法院会综合债务形成时间款项用途等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若确认对方虚构债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请求法院对虚构方少分或不分。若离婚后发现虚构债务,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和应对策略。

2025-12-26 06:3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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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方虚构债务时,另一方需通过核实债务证据、质疑虚假债务效力、请求财产分割倾斜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核心是依据法律规定对债务的真实性与性质进行举证反驳。

1.对于对方主张的债务,若自身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要求对方提供债务真实存在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完整证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条件,若对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情形,该债务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若对方仅提供借条等单一书面证据,未提供转账记录、交易凭证或第三方证言等佐证材料,可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明确质疑。法院会结合债务形成的具体时间、款项的实际用途、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虚构债务的行为,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虚构债务的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若离婚后才发现对方虚构债务的情况,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6 05:2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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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面对对方主张的债务,若自身不知情且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要求对方提供债务真实存在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若对方仅提供借条等单一证据,未提供转账记录、资金交付凭证等佐证材料,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合理质疑。法院会综合考量债务形成时间、款项实际用途等因素,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若发现对方存在虚构债务的行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虚构债务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若离婚后才发现对方虚构债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提醒:
面对对方虚构债务的情况,应注意收集自身对债务不知情及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03:5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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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对方主张的债务,若自己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要求对方提供债务真实存在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方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二)若对方仅提供借条等单一证据,无转账记录等佐证材料,可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法院会综合考量债务形成时间、款项用途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若发现对方虚构债务,可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虚构债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若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存在虚构债务的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6 02:04:46 回复

最高人民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两当事人各被罚款50万元近日,最高人民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新闻媒体、在校学生等近200人观摩了庭审,认为该案公正判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提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10月27日,该案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及评议,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各罚款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社会诚信体系。对此,最高人民一贯高度重视,要求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再次昭示了最高人民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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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1 14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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