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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对不动产的约定是否有效果

赵** 江苏-南京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6 02:46:07 367人阅读

婚内对不动产的约定是否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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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内对不动产约定有效需满足一定条件。依据《民法典》,男女双方能对婚内和婚前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且要采用书面形式。
(2)当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内容不违法、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况时,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3)像约定婚后房产归一方单独所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是有效的,涉及不动产纠纷时按约定处理。
(4)为减少争议,可对这类约定进行公证,提高其证明力。

提醒:
婚内不动产约定虽有效,但不同案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07: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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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婚内不动产约定时,要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这样约定才具备基本有效性。
(二)约定内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财产归属等关键信息,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无据可查。
(三)约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约定无效。
(四)为增强约定的证明力,避免争议,可将约定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12-26 06:1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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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对不动产的约定通常有效。依据法律,夫妻可对婚内和婚前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且需书面形式。

2.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违法,无欺诈胁迫等情况,就有法律约束力。比如约定婚后房产归一方,符合条件就有效。

3.涉及不动产纠纷时,按约定处理。为避免争议,可对约定进行公证增强证明力。

2025-12-26 05:4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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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内对不动产的约定,若满足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是有效的。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男女双方能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可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且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只要约定符合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况,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夫妻约定婚后房产归一方单独所有,满足条件时约定有效,相关纠纷会按约定处理。为避免争议,可对约定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明力。若在婚内不动产约定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6 04:3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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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对不动产的约定通常有效。依据民法典,男女可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且需采用书面形式。只要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内容合法,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2.比如夫妻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归一方单独所有,满足条件时该约定有效,涉及不动产纠纷会依此处理。
3.为避免争议,可将此类约定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明力。这样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能更有力地保障双方权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2025-12-26 03:59:3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广告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是要约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使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这种广告,行为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响应而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这种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引诱”。广告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广义地从形式上讲,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都属于广告范畴,当事人都是通过“广而告之”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狭义地从性质上讲,广告要约邀请就是《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广告要约则不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在广义的范围内正确认识广告要约和广告要约邀请,对于正确认识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为:(一)从广告内容看:广告要约比较显著的特点是传递拟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意思表示-具体信息。如“我公司现有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是一种销售现货的意思表示。而广告要约邀请则是通过对商品的功效、品质以及要约邀请人的形象、商誉等信息的传播,希望引起受众注意,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宣传行为。如“蒹薇宾馆,流连忘返”、“正义杀虫灵,害虫的克星”,是一种增强认知感的商业宣传、介绍。(二)从广告效果看:广告要约的有效效果是受众直接承诺,表达出与要约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与广告要约人成就合同。上述复混肥广告,只要受众购买了该公司一定数量的复混肥,双方即构成了合同关系。而广告要约邀请的有效效果是受众受广告的影响,向要约邀请人提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要约,经要约邀请人承诺,方成就合同。如上述“蒹薇”宾馆广告,受众得到的信息是概念化的。受概念化信息的影响,受众到该宾馆后,还要就住房标准、饮食风格等方面提出要约,宾馆若能承诺则合同成就。否则,合同不成就。(三)从广告主的地位看:广告要约的要约人是具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如上述“玉兔”复混肥广告中,要约人是“我公司”,即该广告的广告主。受众只要按照广告内容作出承诺,即与该广告主成就合同关系。广告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往往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受众而言,与受众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是特定的,而是众多的。如上述“正义”农药广告为厂家发布,目的在于增强受众对该品牌农药的印象。至于成交时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谁,将由受众在销售商中选定。(四)从法律拘束看:1、广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成其为广告要约;商业广告的成立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2、广告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相对人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有没有给善义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3、要约的内容必须实实在在,当事人必须按照要约拘束自己的行为;要约邀请的内容则允许合理的联想或夸张,以不违背法律为限,如“早一粒,晚一粒,即可止住打喷嚏,鼻塞,流眼泪”。4、在发布的程序上,发布广告要约的程序比较简单;发布广告宣传的法定手续较多,法律对发布广告的限制较严。

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二、如何约定夫妻共同财产(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2)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3)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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