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司法调整违约金主要有依当事人申请调整和法院主动调整两种方式,前者为常见方式,后者仅在极特殊情形下适用。
法律解析:
司法调整违约金的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1.依当事人申请调整是常见方式,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予以增加。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后作出裁决。
2.法院主动调整在司法实践中较为谨慎,仅在极特殊情形下适用,如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且严重背离公平原则时,法院可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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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调整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当事人申请调整,二是法院主动调整,其中当事人申请调整是主流方式,法院主动调整仅适用于极特殊情形。
当事人申请调整是常见的调整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也可请求予以增加。法院在审理时,会以实际损失为核心依据,同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后作出裁决。
法院主动调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为严格。只有当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且已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时,法院才会依职权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以此保障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法律分析:
(1)依当事人申请调整是违约金调整的主要方式。当事人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予以增加。处理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裁决。
(2)法院主动调整违约金的适用情形极为严格。司法实践中,仅在极特殊情形下法院才会依职权调整,例如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且严重背离公平原则,不调整将导致当事人利益显著失衡时,法院可主动介入调整。
提醒:
当事人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若认为违约金不合理需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申请;法院主动调整情形有限,不要依赖法院主动介入,需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当事人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应主动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申请。这是调整违约金的主要方式,不主动申请的话,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干预。
(二)申请调整时,需准备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材料,比如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相关支出凭证等,以便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做出合理裁决。
(三)不要依赖法院主动调整违约金,因为这种情况仅适用于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且严重背离公平原则的极特殊情形,实践中很少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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