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菏泽法律咨询 > 菏泽同居法律咨询 > 非法同居分手要赔偿吗

非法同居分手要赔偿吗

张* 山东-菏泽 同居咨询 2025.12.25 01:00:34 393人阅读

非法同居分手要赔偿

其他人都在看:
菏泽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菏泽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若在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支出有较大经济损失,或因对方过错身体受伤,可收集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医疗记录等证据,向对方要求适当补偿。
(二)对于同居期间的赠与,若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保留好赠与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购买凭证等,分手后可要求返还;若是一般性赠与,难以主张返还,可不作过多争取。
(三)处理非法同居分手赔偿问题时,要依据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断赔偿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5-12-25 05:39:03 回复
咨询我

1.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单纯分手要求赔偿,法院一般不支持。
2.特殊情况可要求补偿,如同居时一方因共同生活有较大经济损失,或因对方过错身体受伤。
3.同居赠与的返还看性质,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可要求返还,一般性赠与难主张。
4.非法同居分手赔偿复杂,要结合事实证据,按公平合理原则判断赔偿与否及数额。

2025-12-25 04:18:34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般分手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特殊情形可要求适当补偿,赠与返还需视性质而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同居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单纯的非法同居分手,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不过,若在同居期间一方因共同生活支出有较大经济损失,或因对方过错身体受伤等,可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要求适当补偿。对于同居期间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分手后可要求返还;一般性赠与则难以主张返还。非法同居分手赔偿问题复杂,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5 02:42:25 回复
咨询我

1.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单纯的非法同居分手要求赔偿,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同居期间一方因共同生活支出有较大经济损失,或因对方过错身体受伤等,可要求适当补偿。
2.对于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返还情况不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分手后可要求返还;一般性赠与则难以主张返还。
3.解决此类问题,当事人应收集好相关事实的证据,如共同生活支出凭证、身体受伤的医疗记录、赠与凭证等。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积极配合法院,如实提供证据,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给予赔偿及确定赔偿数额。

2025-12-25 02:30:10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通常,单纯的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分手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此类关系在赔偿方面的基本态度。
(2)存在特殊情况,若在同居期间一方因共同生活支出有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因对方过错身体受伤,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适当补偿。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受损方的一种保护。
(3)对于同居期间的赠与行为,若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分手后可要求返还;一般性赠与则难以主张返还。这是根据赠与性质来确定是否返还。

提醒:
非法同居分手赔偿问题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5 01:12:4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同居20年分手女方可得到赔偿吗

    专业解答由于法律尚未全面保护同居关系,分手后不一定能获得补偿金。但在双方自愿支付的情况下可另行考虑。对于共有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等问题,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可考虑法律途径解决。

    2024.08.10 1707阅读
  • 同居七年分手双方可以提出赔偿吗

    专业解答恋人分手后,通常无索赔权。但涉及共居、资产、子女等纠纷,可诉诸法院。结束同居时,应按共有财产规定分割财富和物品。若有子女且一方承担抚养责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

    2024.06.16 1674阅读
  • 同居分手要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专业解答同居分手要赔偿青春损失费吗?如果一方自愿支付且已经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法律不禁止。已经支付的一方,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予以返还。但支付的一方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2024.02.21 2740阅读
  • 同居时多次怀孕做人流分手时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吗

    专业解答女方在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所以女方请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对于未婚怀孕流产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差异。

    2024.09.24 3308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