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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王** 贵州-黔东南 商标咨询 2025.12.24 13:04:48 313人阅读

注册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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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用相同商标,属侵权。
2.在同种商品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用相同、近似商标致混淆,构成侵权。
3.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或擅自制造商标标识,也认定侵权。
4.判断侵权要结合商标近似度、商品类似度、公众注意力、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等考量。
5.发生纠纷,可协商、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起诉解决。

2025-12-24 15: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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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注册商标侵权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多种行为可认定侵权,纠纷可协商、投诉或起诉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易导致混淆,以及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都属于侵权。判断是否侵权,要综合考虑商标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类似程度、相关公众注意力、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当发生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可自行协商,也能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还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护权益。若您在商标方面遇到侵权相关问题,或对商标侵权认定及处理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4 15:2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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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侵权认定需综合多因素考量。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用相同商标,或在同种商品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易致混淆,以及销售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识等均属侵权。

判断侵权时,要结合商标近似度、商品或服务类似度、公众注意力、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

面对注册商标侵权纠纷,可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双方协商,友好沟通解决问题。
2.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处理。
3.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5-12-24 15:2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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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多样。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易导致混淆,也构成侵权。
(2)除使用环节,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或擅自制造商标标识等行为也被认定为侵权。
(3)认定侵权需综合多因素。包括商标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类似程度、公众注意力、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等。
(4)发生侵权纠纷有多种解决途径,如协商、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

提醒:
企业应重视商标保护,日常经营中留意商标使用情况,遇到侵权纠纷要及时采取合法措施解决,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15:0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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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侵权时,可从商标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类似程度、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等方面综合分析。比如对比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等是否相似,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是否类似。
(二)若发现注册商标侵权纠纷,可先尝试与侵权方协商,和平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等。

2025-12-24 13:43:1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侵犯注册商标问题解答如下,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5、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6、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7、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8、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八种比较结果的前四种结果,被指控侵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后四种结果应当认定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1、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要以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因为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可能会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也可能将注册商标用于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实际上商标权人的此种作法,是擅自扩大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把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就违背了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的规定,同时对于社会公众也是不公平的。(2)要对商标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同时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这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由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确定的,因此在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必须要从商标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两个方向面来进行比较。只有当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和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也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这时,才能认定被控侵权对象是侵权商品,行为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方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相反,经过比较,仅仅是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却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者反之都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5、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6、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7、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8、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八种比较结果的前四种结果,被指控侵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后四种结果应当认定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1、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要以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因为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可能会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也可能将注册商标用于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实际上商标权人的此种作法,是擅自扩大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把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就违背了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的规定,同时对于社会公众也是不公平的。(2)要对商标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同时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这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由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确定的,因此在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必须要从商标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两个方向面来进行比较。只有当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和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也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这时,才能认定被控侵权对象是侵权商品,行为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方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相反,经过比较,仅仅是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却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者反之都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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