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直接抚养方不能主动放弃探视权,因为这是法定权利。若长时间不主动行使,另一方不能直接剥夺,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二)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保障探视权正常行使。
(三)若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如借探视藏匿子女,可由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探视权不能放弃,它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权利,目的是保障非直接抚养方和子女交流,助于子女成长。
2.长时间不行使探视权不代表放弃。另一方不能直接剥夺,可协商或起诉要求对方行使,法院会确定合理探视方式和时间。
3.若一方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借探视藏匿子女,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视权。
结论:
探视权不可被放弃,非直接抚养方长时间不行使也不意味着放弃,另一方不能直接剥夺,若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视权。
法律解析: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目的是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以及子女健康成长。即使非直接抚养方长时间未主动行使探视权,其权利依然存在,另一方不能自行剥夺。当出现一方不行使探视权的情况,可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定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不过,若一方借探视做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藏匿子女,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视权。如果大家在探视权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探视权基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产生,是法定权利不可放弃,目的是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情感交流和子女健康成长。
2.一方长时间未主动行使探视权,不能认定其放弃,另一方不能直接剥夺,可协商或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法院会确定合理探视方式和时间,保障探视权行使及亲情联系。
3.若一方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借探视藏匿子女,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视权。
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探视权问题,营造良好沟通氛围。若协商无果,及时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以便法院作出合理判决。同时,获得探视权一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保障子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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