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中的“室”,通常指供家庭日常居住、与外界相对分隔的空间,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居住的帐篷、渔民作为生活场所的渔船、用于生活的租赁房屋等。
临时场所是否算“室”需具体判断。若临时场所同时具备家庭生活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属性,比如临时租住用于家庭生活的房屋,在此实施抢劫可认定为入室抢劫;但像临时施工用的工棚、临时营业的摊点这类仅临时使用且无家庭生活功能的场所,通常不认定为入室抢劫。
对“室”的认定要结合实际场景,综合考量场所的主要功能和实际特征,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结论:入室抢劫中的室需同时具备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核心特征,临时场所是否属于室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入室抢劫中的室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常见类型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对于临时场所是否属于室,需重点考量两个关键特征,一是是否具备供家庭生活的功能,二是是否与外界相对隔离。若临时场所同时满足这两个特征,比如临时租住用于家庭生活的房屋,在此实施抢劫可认定为入室抢劫;若临时场所仅为临时使用且不具备家庭生活功能,如施工用的工棚、临时营业的摊点等,则通常不认定为入室抢劫。如果对特定场所是否属于室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入室抢劫中的“室”需同时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核心特征,常见的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临时场所是否属于“室”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不能简单以使用时间长短作为唯一标准。
1.认定“室”的核心标准是功能属性与空间隔离性的结合。只有同时满足供家庭生活使用、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入室抢劫中的“室”,这两个特征是判断的基础,缺一不可。
2.临时场所的认定需具体分析其实际功能。若临时场所具备家庭生活功能且与外界相对隔离,比如临时租住用于家庭生活的房屋,在此实施抢劫可认定为入室抢劫。若临时场所仅用于临时使用且无家庭生活功能,比如临时搭建的施工工棚、临时营业的摊点等,则通常不认定为入室抢劫中的“室”。
3.对“室”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实际情况。认定时应重点关注场所是否实际承担家庭生活功能,以及是否与外界形成有效隔离,而非仅看使用时间是否临时,确保认定结果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客观实际。
法律分析:
(1)“入室抢劫”中的“室”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特征,一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符合该特征的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用于家庭生活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目的租用的房屋等,这些场所均具备家庭生活功能和相对隔离性,在此实施抢劫会被认定为入室抢劫。
(2)临时场所是否属于“室”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若临时场所同时具备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例如临时租住用于家庭生活的房屋,则属于“室”,在此实施抢劫构成入室抢劫;若临时场所仅为临时使用且不具备家庭生活功能,例如临时搭建的施工工棚、临时营业的摊点等,则通常不认定为“室”。
(3)对“室”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场所的实际功能和特征,不能仅依据场所是否为长期固定使用来判断,而是要重点考察是否具备家庭生活属性和相对隔离性这两个关键要素。
提醒:
判断某一场所是否属于“入室抢劫”中的“室”需结合实际用途和特征综合分析,若对具体场所的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是否构成入室抢劫。
(一)判断“入室抢劫”中的“室”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特征,一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常见的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二)临时场所是否属于“室”需具体分析。若临时场所具备家庭生活功能且与外界相对隔离,比如临时租住用于家庭生活的房屋,则可认定为“室”。
(三)若临时场所仅临时使用且无家庭生活功能,比如施工用的临时工棚、临时营业的摊点等,通常不认定为“室”。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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