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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担保的债务怎么算

秦** 黑龙江-齐齐哈尔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2.23 17:17:28 411人阅读

财产担保债务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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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抵押物担保债务,债权人可在债务人违约时,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的债务金额。
(二)质押时,即便有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财产归债权人,也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实际债权数额。
(三)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价值应与债务金额相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025-12-23 22: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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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担保债务计算不简单。以抵押物担保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债。如抵押物值100万,担保债务80万,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先获80万清偿。
2.质押时,质权人与出质人提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财产归债权人的,只能按实际债权优先受偿。
3.留置可分物时,留置财产价值应与债务金额相当。财产担保债务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实现债权,具体计算依担保形式和实际情况定。

2025-12-23 21:0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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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财产担保债务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债务人违约时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具体计算依担保形式及实际债权债务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同的财产担保形式在债务计算和处理上有不同规则。以抵押物担保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如抵押物价值100万元,担保债务80万元,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先受偿80万元。质押中,虽有约定债务不履行质押财产归债权人,但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实际债权数额。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在实际生活中,财产担保债务的计算确实较为复杂,遇到此类法律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您在财产担保债务方面有任何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3 19:3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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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担保债务计算依担保形式和实际债权债务情况确定,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实现债权。
1.抵押方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如抵押物评估值100万,担保债务80万,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先从处置价款中受偿80万。
2.质押时,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优先受偿实际债权数额。
3.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

建议债权人在设定担保时明确担保财产价值与债务金额关系,债务人违约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处置担保财产实现债权。

2025-12-23 18: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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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产担保债务计算与担保形式紧密相关。以抵押物担保时,当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对抵押物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以所担保债务为限。
(2)质押情况下,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有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债权人也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实际债权数额,而非直接获得质押财产。
(3)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价值应与债务金额相当,以保障公平合理。财产担保债务总体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为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实现债权提供保障,但具体计算要依据不同担保形式和实际债权债务状况确定。

提醒:
不同担保形式在计算债务及实现债权时有不同规定和要求,建议遇到相关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3 18:02:12 回复

对于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相关法律概念:追偿权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追偿权行使时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二、追偿范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三、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四、承担保证责任怠于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五、抗辩权不行使的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六、其他保证人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七、诉讼时效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八、追偿方式保证人在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另行向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不予支持。九、追偿权丧失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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