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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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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过错咋认定标准

赵* 甘肃-白银 离婚咨询 2025.12.23 16:18:43 474人阅读

婚内过错咋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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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不仅包括法律层面再次登记结婚的法律重婚,还涵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这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
(2)与他人同居强调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区别于偶尔的出轨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身体的直接侵害,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安宁。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体现为长期的肉体和精神折磨,以及对特定家庭成员扶养义务的拒绝履行。
(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表明过错方对家庭缺乏责任感,且不良行为难以纠正。
(6)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给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提供了灵活性,如长期通奸这类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依此请求损害赔偿。

提醒:
在认定婚内过错时需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3 20:5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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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遇到婚内过错问题时,无过错方要及时收集证据。对于重婚,可收集对方再次登记结婚的证书或周围人能证明事实婚姻的证人证言;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可通过租房合同、小区监控等证明;实施家庭暴力,要及时报警并保留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收集邻居的证人证言、相关的聊天记录等;赌博、吸毒等恶习,可保留警方的处罚记录等。

(二)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主动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2-23 20:2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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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过错认定标准如下:
1.重婚,指有配偶还和他人结婚,分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2.与他人同居,即和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括肉体精神折磨或不扶养无独立生活能力者。
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6.其他重大过错,由法院依情况判定,如长期通奸。有过错方,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请求赔偿。

2025-12-23 19:1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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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内过错有多种认定标准,存在婚内过错的,无过错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婚内过错认定标准包含多个方面。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涵盖法律和事实上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是和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表现为长期对成员肉体摧残、精神折磨或拒绝扶养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也是过错情形;还有其他重大过错由法院依具体情况判定,像长期通奸这类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一旦一方存在上述婚内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您在婚姻中遇到类似涉及婚内过错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3 18:4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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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过错认定有明确标准,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以及其他重大过错。这些过错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互助等原则,损害了无过错方的权益。

为应对婚内过错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
1.加强婚姻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婚内过错及法律后果的认识,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2.建立婚姻辅导机制,在婚姻出现问题初期进行干预,帮助夫妻解决矛盾,避免过错行为的发生。
3.对于无过错方,要提供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确保其在离婚时能顺利获得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3 17:14:45 回复

题目:并且:单位:登录名:密码: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新注册|找回密码《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订阅《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订阅法律图书馆gt;gt;新法规速递gt;g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法规速递》推出安卓手机版,购软件送7寸平板电脑!【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4〕9号【颁布时间】2014-6-18【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21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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