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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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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当中过错认定标准包含哪些内容

龚** 安徽-黄山 结婚咨询 2025.12.23 09:41:18 344人阅读

婚姻当中过错认定标准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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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姻中的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财产分割可适当多分,但需充分证据支持。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存在特定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时法院也可判决无过错方适当多分。具体过错情形包括四类:一是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三是实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四是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为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认定过错需有充分证据支撑,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等。若你在婚姻中遭遇上述过错情形,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3 17:0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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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认定需依据法定具体情形,这些情形不仅违背夫妻间的基本义务,还会直接影响无过错方的权益主张。

1.重婚行为,即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此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明确的法定过错情形。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满足与婚外异性持续且稳定共同居住的条件,短暂或偶尔的婚外往来不构成该类过错。

3.实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对方身体或精神实施侵害的行为。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虐待表现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遗弃则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责任。

存在上述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环节也可获得适当多分的权益。同时,过错认定需以充分证据为支撑,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等,以此确保自身主张得到法律支持。

2025-12-23 15:0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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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的认定标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重婚,以及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该行为严重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主体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状态为持续且稳定的共同居住,不包括偶尔的婚外性行为或短暂同居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侵害,或通过侮辱、恐吓等方式造成的精神侵害行为,行为具有主动性和伤害性。

(4)虐待家庭成员表现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指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提供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等必要扶养行为,两者均侵犯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5)存在上述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法院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使其多分财产。

(6)过错认定需以充分证据为基础,常见有效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双方的聊天记录、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缺乏证据支持的过错主张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提醒:
遇到婚姻中的过错情形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遭受家庭暴力立即报警并就医留存诊断凭证;不同过错情形的证据要求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指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3 13:1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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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中过错认定的具体情形包括四种,分别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等方式实施身体或精神侵害;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

(二)若配偶存在上述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多分财产。

(三)主张过错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常见有效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租房合同等,这些证据需能直接或间接证明过错事实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2-23 12:0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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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指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再与他人结婚,这严重违反夫妻间互相忠诚的义务。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违背婚姻中的忠实原则。

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对方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

虐待是长期反复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遗弃则是对需扶养的家庭成员故意不履行照顾扶养责任的行为。

存在上述过错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可适当多分。

认定婚姻过错需有充分证据支撑,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等材料。

2025-12-23 10:28:2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一)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二)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双方或社会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1、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2、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3、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4)、当事人持有: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②、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4、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5、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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