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具有担保交易履行的作用。若买方违约不想继续交易,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若卖方违约拒绝交易,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若买方支付的定金超出该比例,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超出部分的金额。
(三)若合同中同时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发生违约时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执行,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通常具有担保作用,买方违约放弃交易时,无权索要已付定金,卖方可依法没收该定金作为违约补偿。
定金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备定金法律效力。比如合同总金额一百万时,定金最多二十万,若实际支付三十万,二十万按定金规则处理,剩余十万可要求返还。
若合同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且内容不违反强制规定,则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执行。
结论: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买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若合同另有合法违约金约定,按约定执行。
法律解析:
定金的核心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当买方违约不想继续交易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有权没收该定金作为违约金;当卖方违约时,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法律对其上限有明确规定,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例如主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定金最多只能约定20万,若实际交付30万定金,其中20万适用定金罚则,剩余10万可要求返还。此外,若双方在合同中另有关于违约金的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违约金条款。如果在交易中遇到定金相关的疑问或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具有明显的惩罚性。支付定金的一方若违约导致交易终止,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若违约,则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需遵守法定上限,同时若合同存在合法的违约金约定,应优先按约定执行。
1.定金的担保与惩罚效力。定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合同履行,一旦支付方违约,收受方有权不予返还定金;若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则能有效约束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2.定金数额的法定限制。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该比例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例如主合同标的额为一百万元时,定金最高为二十万元,若实际支付三十万元,其中二十万元适用定金罚则,剩余十万元可要求返还。
3.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规则。若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且违约金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优先按照违约金条款处理违约责任,而非直接适用定金罚则。因此,签订合同时需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
(1)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仅可作为预付款处理。
(2)买方违约导致交易终止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时,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若合同同时约定了合法有效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条款主张权利,不能同时适用两种条款。
提醒:
签订合同时应确认定金数额符合法定上限,明确区分定金与预付款的性质;发生违约情形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救济方式,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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