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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后发现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郎* 浙江-衢州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2.22 10:00:15 425人阅读

一审开庭后发现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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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审开庭后发现无管辖权,法院依职权审查,确无管辖权应移送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当事人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或专属管辖除外,当事人可及时提管辖异议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法院有职责对自身管辖权进行审查。当一审开庭后发现无管辖权时,需依职权审查,若确实没有,要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移送法院若也无管辖权,不能再自行移送,要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一般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除外,这种情况下即便开庭后发现,法院也需移送。当事人若认为法院无管辖权,应在知晓相关情况后及时向法院提出,这是维护自身程序权益的合法途径。如果您在案件管辖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2 16:1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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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一审开庭后发现无管辖权时应依职权审查,若情况属实需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移送法院若也无管辖权,不得自行移送,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通常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即便开庭后发现违反规定,法院也应移送。

为维护自身程序权益,当事人认为法院无管辖权时,应在知晓情况后及时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1.法院应严格依职权审查管辖权问题,准确判断并及时移送案件。
2.受移送法院遇到无管辖权情况,及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发现管辖权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

2025-12-22 14:2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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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在一审开庭后发现无管辖权时,需依职权审查,一旦确定无管辖权,要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这保障了诉讼程序在正确的管辖范围内进行。
(2)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不能自行再次移送,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避免案件移送混乱。
(3)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通常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若存在此类违反情况,即便开庭后发现,法院也应移送。
(4)当事人若认为法院无管辖权,可及时向法院提出,以维护自身程序权益。

提醒:
当事人应重视管辖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审查法院管辖权,发现问题尽早提出,避免程序瑕疵影响自身权益。若对管辖问题存疑,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2 13:5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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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方面,在一审开庭后发现无管辖权,要依职权审查,确定无管辖权就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若受移送法院也认为无管辖权,不能自行移送,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当事人方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一般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若违反这两种管辖规定,即便开庭后发现,法院也应移送。当事人若觉得法院无管辖权,要在知晓情况后及时向法院提出,维护自身程序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025-12-22 12:4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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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开庭后发现无管辖权,法院会主动审查。若属实,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受移送法院若也无管辖权,要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当事人答辩期没提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通常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或专属管辖规定除外。违反的话,即便开庭后发现,法院也得移送。

3.当事人若觉得法院无管辖权,应及时提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程序权益。

2025-12-22 10:51: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当改变现在当事人随意提出方式,而应当由人民进行形式审查,即对于管辖规则相对简单、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判断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明显缺乏证据支持的申请可以直接不予受理;而对于那些具有一定的理由或者证据支持,或者是需要通过实体审查确定管辖的,则予以立案受理,编立单独的管辖权异议案号,并将案件移交进行实体处理的同一审判组织,按照法定的审查程序来进行审查处理。由于一些案件的管辖权要以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而定,因此认为,管辖权的一审处理还是以进行实体处理的同一审判组织为宜。这样,有了立案庭的初步审查,可以规范管辖权异议的受理,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有效地杜绝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同时也可以有效监督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防止诉讼的过分迟延。这样,也有利于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其审判规律,为下一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奠定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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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5 242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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