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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由立案庭审理吗
提出期限肯定过了依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法官可以移送也可不移送,毕竟未提异议或者未在期限内提异议等同于认可法院管辖权。
《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做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使是只谈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十条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决定,而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所产生的异议问题做出规定。第二、从这条规定的本身来说,它也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备应有的操作性。它表明,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承认仲裁机构有权决定自己对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但同时认为的决定具有优先的效力。这实质上是一种折衷方案,而且没有具体表明折衷的结合点和分界点。
专业解答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专业解答只要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法院都要出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如成立则移送,不成立则驳回,被告收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还能提出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审查。已超出答辩期的,被告已丧失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法院不主动移送,或原告主动撤诉,这个案子只能在已立案的法院审理的。
专业解答有了立案庭的初步审查,可以规范管辖权异议的受理,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有效地杜绝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同时也可以有效监督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防止诉讼的过分迟延。也有利于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其审判规律,为下一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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