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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判决书遗失怎么办

李* 山东-东营 离婚咨询 2025.12.22 09:50:35 398人阅读

法院离婚判决书遗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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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遗失后无需焦虑,可通过向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复印并加盖印章的方式解决,加盖印章后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有效满足后续各类事务的婚姻状况证明需求。

1.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前往作出离婚判决的人民法院。法院对所有案件档案均有永久留存,当事人可凭借身份证向法院提出查阅并复印离婚判决书的申请。

2.法院会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核实,确认身份无误后,将提供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法院档案管理部门的印章。

3.加盖印章后的判决书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办理再婚登记、房产过户等各类需要婚姻状况证明的事务,完全能够替代原件发挥作用。

2025-12-22 15:3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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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作出离婚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复印。人民法院会留存所有案件的档案材料,当事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法院提出查阅并复印离婚判决书的申请。

(2)法院核实身份后提供加盖印章的判决书复印件。法院会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为当事人提供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法院档案管理部门的印章,该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使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办理相关事务。当事人可凭借加盖印章的判决书复印件,办理再婚登记、房产过户等需要婚姻状况证明的事务。

提醒:
当事人申请复印离婚判决书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确保身份信息与案件档案记录一致;若后续需多次使用,建议复印多份备用,减少重复申请的繁琐流程。

2025-12-22 13:5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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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离婚判决书遗失,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法院对案件档案有留存,当事人可凭借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查阅并复印离婚判决书。

(二)法院核实当事人身份无误后,会提供判决书复印件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加盖印章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办理再婚登记、房产过户等需要婚姻状况证明的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025-12-22 12:5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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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前往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法院会留存案件相关档案,当事人可申请查阅并复印判决书。

法院会先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供判决书复印件,并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该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可用于需要婚姻状况证明的事务,比如办理再婚登记、房产过户等后续事宜。

2025-12-22 12: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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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判决书遗失后,可向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复印加盖档案部门印章的判决书复印件,该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对已审结案件的档案依法留存管理。当事人遗失离婚判决书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查阅并复印判决书。法院会核实当事人身份,确认无误后提供判决书复印件,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加盖印章的复印件与原件法律效力一致,可用于办理再婚登记、房产过户等需婚姻状况证明的事务。若在办理过程中遇到身份核实问题或其他疑问,建议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2 10:50:3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果持有的离婚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离婚案件的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即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的档案室进行查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价格此件与原告一致的印章。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结婚证的办理流程如下:结婚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扩展资料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的裁定承认。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三、持有我国人民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做出的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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