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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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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赔偿款项到底该归谁所有

林* 湖北-随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2 07:56:51 442人阅读

婚后赔偿款项到底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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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像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工伤赔偿款等,这类赔偿具有特定人身属性,是对受损害方身体伤害的补偿,所以通常归受损害方个人所有。
(2)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损而获得的赔偿,例如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后的赔偿款,由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因继承或赠与所得且明确仅归一方的赔偿款,根据规定归该方个人。判断婚后赔偿款项归属,需明确其性质及来源,综合考虑赔偿原因、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等因素。

提醒:
处理婚后赔偿款归属问题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若对赔偿款归属难以判断,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2 09: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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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赔偿款项性质,若为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赔偿,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工伤赔偿款,归受损害方个人所有。
(二)若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损获得赔偿,像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后的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因继承或赠与所得且明确仅归一方的赔偿款,归该方个人。
(四)判断时综合考量赔偿原因、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等因素,难以判断可提供更详细信息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025-12-22 09:2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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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赔偿款归属视情况而定。一方因人身损害获赔,像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工伤赔偿款,因具人身属性,归受损害方个人。
2.若因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损获赔,如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后的赔偿,属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承或赠与且明确仅归一方的赔偿款,归该方个人。
3.判定时要明确赔偿性质和来源,综合考虑赔偿原因、法律规定和事实。难判断时,提供详细信息助分析。

2025-12-22 09:1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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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后赔偿款项归属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归个人所有,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像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工伤赔偿款等,由于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归受损害方个人所有。而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损获得的赔偿款,如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后的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因继承或赠与所得且明确仅归一方的赔偿款,归该方个人。判断赔偿款项归属,需明确其性质和来源,综合考虑赔偿原因、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等因素。若对婚后赔偿款项归属难以判断,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提供更详细信息,以获得准确分析。

2025-12-22 09: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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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赔偿款项归属判定需依具体情况。一方因人身损害获赔,像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工伤赔偿款等,因具特定人身属性,归受损害方个人。
2.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损获得的赔偿,如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后的赔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且明确仅归一方的赔偿款,归该方个人。
3.判定关键是明确赔偿款项性质及来源,要综合考量赔偿原因、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等因素。
4.若难以判断赔偿款项归属,建议提供更详细信息,以便准确分析,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025-12-22 08:15:22 回复

对于小区地面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基本上分三种情况: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3、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但是,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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