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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又打人该接受何种处罚

韩** 广西-来宾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2.21 18:17:02 336人阅读

肇事逃逸打人该接受何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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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方面,肇事逃逸者需对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若其打人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还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这是对受害者损失的弥补。
(2)行政责任上,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的,会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可能被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打人情节较轻时,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3)刑事责任方面,肇事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打人致人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醒:
肇事逃逸又打人后果严重,遇到事故应冷静处理,切勿逃逸和使用暴力。不同案情对应法律后果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1 21: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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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方面,受害者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要求肇事逃逸者赔偿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打人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二)行政责任上,若发现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或打人情节较轻的情况,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依法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
(三)刑事责任方面,若肇事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或打人致人轻伤以上,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交通肇事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12-21 20:2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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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肇事逃逸者需对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打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2.行政责任: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处二百到二千元罚款,可并处十五天以下拘留;打人情节轻的,处五天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肇事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责,构成交通肇事罪,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打人致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判三年以下,重伤判三到十年。

2025-12-21 20:0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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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肇事逃逸又打人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赔偿损失,接受罚款、拘留处罚,严重的会面临有期徒刑刑罚。
法律解析:
从民事角度看,肇事逃逸者对事故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要赔偿,打人造成人身损害也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行政上,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打人情节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方面,肇事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打人致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总之,肇事逃逸又打人后果严重。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1 19:3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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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逃逸又打人需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上,肇事逃逸者要赔偿事故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打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2.行政责任方面,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打人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上,肇事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打人致人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肇事方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对违法者依法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受害者权益。

2025-12-21 18:49:33 回复

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故离开又接受询问会不会构成肇事逃逸案情简介: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故离开又接受询问11月16日,被告人胡某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陈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胡某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某林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胡某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胡某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胡某。1月6日胡某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判决: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胡某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而且交警队未对该案定性前,是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胡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故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律师说法:如何理解肇事逃逸首先,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胡某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胡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胡某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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