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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大城市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

李* 浙江-丽水 行政处罚咨询 2018.04.08 04:00:27 10人阅读

有一个好朋友,他是师范专业毕业的学生,毕业之后找到了一份工作,现在在一个学校里面当老师呢,大城市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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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任何法律都要遵守一定的立法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也要公开,这是公开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既要发挥处罚的威慑、惩罚作用,又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建立一个良性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中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非法损害违法行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不免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

2018-04-08 04:1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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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大城市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如下,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2018-04-08 04:0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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