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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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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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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量刑标准2025是什么

石** 海南-省直辖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12.20 23:43:09 465人阅读

职务侵占量刑标准2025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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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量刑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公司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会根据数额量刑。
2.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数额巨大(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数额特别巨大(一千五百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
5.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退赃退赔等情况。

2025-12-21 05: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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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职务侵占,依据侵占数额及具体情节量刑,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等。
法律解析: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侵占数额三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同时,具体量刑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退赃退赔等情况。若遇到职务侵占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2-21 04:5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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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量刑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依数额不同量刑不同。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
2.“数额较大”为三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数额巨大”是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指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过具体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退赃退赔等因素。
3.为避免职务侵占犯罪,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权限和职责。对于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坚守职业道德底线。若涉及职务侵占行为,应及时退还财物,争取从轻处罚。

2025-12-21 03:1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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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是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的。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会根据侵占数额大小划分不同量刑区间。
(2)当侵占数额处于三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若侵占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侵占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同时,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退赃退赔等情况。

提醒:
职务侵占量刑有明确标准,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管,员工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同案情量刑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21 02:1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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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涉嫌职务侵占,当侵占财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此时应尽快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侵占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动交代犯罪情节,配合调查,也有助于从轻处理。
(三)若侵占数额达到一千五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这种情况下更要积极退赃,真诚悔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2-21 00:51:0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3构成要件前提条件“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将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属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如何区别?侵占遗失物的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说,遗忘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前者情况下,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或者能够知道失落的大致范围,财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不同,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偶然将财物失落在某处,并且很难回忆起遗失在何处、很难找回,即对财物的失控程度较高。但是,遗忘物与遗失物具有共同的本质--都是财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从另一方面来说,根据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对失控之物的主观心态来界定遗忘物与遗失物,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意义不大。总之,虽然可以承认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有所区别的,但是基于二者本质共性,均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如在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也许不知自己的财物何时何地、如何丢失的,此种情况下难以存在要求拾捡者要求归还的问题,故而难以认定拾捡者构成侵占罪的问题(从刑事程序角度讲甚然),但也不能排除找到拾捡者并且要求其归还的可能性,此时,要求拾捡者归还而拒不归还的,当然也可以构成侵占罪。持有他人财物状态的法律评价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还是“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均属于合法地持有,如果是非法地持有状态,则不存在侵占罪的前提。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而将财物委托丙转交,但丙将该财物全部独吞,则丙能否成立侵占罪?由于甲委托丙保管财物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丙对该财物也不存在合法持有的关系,甲对该财物已经没有返还请求权,而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占有而是所有权,故丙的行为不宜成立侵占罪。当然不成立侵占罪并不意味着丙就能自动取得该财物所有权,由于该财物事实上具有非法性质,是赃款赃物,依法应予没收。再如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则应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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