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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主张事实,法院可否认定

李** 广东-揭阳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20 09:44:13 329人阅读

当事人未主张事实,法院可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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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诉讼中要积极主动主张自身的事实和权益,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避免因未主张而导致权益受损。
(二)若发现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主动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当事人要及时通过合法程序表达异议。
(三)若对法院认定事实有异议,可以选择上诉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意味着当事人对自身权益有处分权,法院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愿,“不告不理”,若违反此原则则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

2025-12-20 17: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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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主动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

2.不过,涉及国家、社会公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某些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依职权调查认定。

3.法院若违反此原则,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程序不公。当事人要积极主张权益,对认定有异议,可通过上诉等合法程序维权。

2025-12-20 15: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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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主动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但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及某些程序性事项时除外,违反该原则当事人可通过合法程序维权。
法律解析:
“不告不理”是法院审判的重要原则,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当事人的主张为基础。不过,当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时,法院有职责依职权调查核实并认定,这是为了保障更广泛的利益。在程序性事项方面,法院也可依规定作出认定。若法院违反此原则主动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程序不公。所以当事人在诉讼中要积极主张自身事实和权益。若对法院认定事实有异议,可通过上诉等合法程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0 13:3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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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主动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但存在特殊情况。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某些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核实并认定。

若法院违反此原则主动认定事实,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程序不公。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主张自身事实和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诉求。
2.若对法院认定事实有异议,通过合法程序表达诉求,例如上诉。

2025-12-20 11:5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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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一般不主动认定,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保障了诉讼的自主性。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当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时,法院会依职权调查核实并认定,这是为了维护更广泛层面的利益。此外,在某些程序性事项上,即便当事人未主张,法院也能依规定作出认定。
(3)若法院违反此原则主动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程序不公。当事人需积极主张自身事实和权益,若对法院认定有异议,可通过上诉等合法程序表达诉求。

提醒:
当事人要积极在诉讼中主张自身权益,若遇到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情况,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2-20 11:32:50 回复

可以对裁定不予受理提起上诉。受理,是指人民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对下列不予受理:(1)不符合条件的。①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无明确的被告;③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2)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行的。(3)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4)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5)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7)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的。但以下几种特殊的,人民应该受理:(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的案件,原告再次,并且符合条件的。(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的除外。(3)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当事人一方又的。(4)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有管辖权。(5)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的。(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的。(7)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8)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对人民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他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原审人民,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案例如下:一、合作开发与转让开发项目: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A公司负责项目三通一平及工程建设的各种手续,分得房屋售后利润的20%,B公司负责资金安排,分得利润的80%。随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补充协议中的利润分成改为一次性包死。A公司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B公司开发项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B公司诉至,要求A公司支付项目转让费9000万元、违约金4579万元等。开庭时,B公司主张双方为项目转让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为双方之间没有项目转让关系而是合作开发关系,B公司经法律解释明确规定下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二、借用与买卖:一方主张法律关系是借用,而另一方则认为是买卖。甲把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使用,乙给了甲几百元钱作为使用费。乙在使用时摩托车发生撞人事故,甲认为自己已经把车卖了,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所谓借用,是指当事人将自己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标的物交给他人使用,但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买卖则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借用与买卖的关键区别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甲乙纠纷诉至,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依法确认双方到底是借用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案例如下:一、合作开发与转让开发项目: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A公司负责项目三通一平及工程建设的各种手续,分得房屋售后利润的20%,B公司负责资金安排,分得利润的80%。随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补充协议中的利润分成改为一次性包死。A公司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B公司开发项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B公司诉至,要求A公司支付项目转让费9000万元、违约金4579万元等。开庭时,B公司主张双方为项目转让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为双方之间没有项目转让关系而是合作开发关系,B公司经法律解释明确规定下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二、借用与买卖:一方主张法律关系是借用,而另一方则认为是买卖。甲把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使用,乙给了甲几百元钱作为使用费。乙在使用时摩托车发生撞人事故,甲认为自己已经把车卖了,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所谓借用,是指当事人将自己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标的物交给他人使用,但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买卖则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借用与买卖的关键区别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甲乙纠纷诉至,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依法确认双方到底是借用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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