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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涂** 北京-丰台区 环境污染罪咨询 2025.12.20 11:32:20 497人阅读

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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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证明自身受到损害以及污染行为存在等初步事实。如证明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导致身体不适、农作物受损等情况。
(2)侵权人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要证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像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还要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考虑到被侵权人在获取侵权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证据时存在困难,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被侵权人要及时收集损害和污染行为存在的初步证据,侵权人应积极寻找法定免责或无因果关系的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0 16: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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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侵权人方面,应积极收集能证明自身受到损害以及污染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身体不适的诊断证明、农作物受损的照片等,完成初步举证。
(二)侵权人方面,若想免责或减责,需努力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减责情形,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5-12-20 15:1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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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纠纷中,侵权人需对不担责或减责情形,以及自身行为和损害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2.被侵权人只需证明受损害及污染行为存在等初步事实,比如因周边企业排污身体不适、农作物受损等。
3.侵权人要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或有法定免责、减责情形,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
4.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保护被侵权人权益,毕竟他们难获取因果关系证据。

2025-12-20 13:4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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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只需证明受到损害及污染行为存在等初步事实,侵权人需就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举证。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在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引发的纠纷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完成初步举证,如证明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致使身体不适、农作物受损等,便完成了自身的举证义务。之后,侵权人要举证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或存在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法定免责、减责情形。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被侵权人在获取侵权人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证据时存在困难,能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若遇到环境污染侵权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0 13:4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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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就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情形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举证,被侵权人只需证明损害及污染行为等初步事实。这一规定能更好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因为其通常难以获取因果关系证据。
2.解决措施与建议:
-被侵权人在发现自身权益受侵害时,应及时收集能证明损害和污染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身体不适的诊断证明、农作物受损的照片等。
-侵权人要积极履行举证义务,若有法定免责、减责情形应及时提供相应证据。
-相关部门可加强对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监管和指导,帮助双方正确履行举证责任。

2025-12-20 13:27: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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