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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约定有没有排除专属管辖的可能

王* 湖北-孝感 仲裁咨询 2025.12.20 09:28:59 449人阅读

仲裁约定有没有排除专属管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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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为维护司法秩序与公共利益。仲裁是当事人协议将纠纷交仲裁机构解决。

2.有效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包括专属管辖。有仲裁协议,纠纷应向仲裁机构申请,法院一般不受理。

3.仲裁协议需符合法定条件才有效,像有仲裁意思、仲裁事项和选定仲裁委等。无效则无法排除法院专属管辖。

2025-12-20 16: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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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仲裁约定在有效时可以排除专属管辖。
法律解析:
专属管辖是为维护司法秩序和公共利益,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而仲裁是当事人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方式。法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包含专属管辖。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后,纠纷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一般不受理。不过,仲裁协议需满足法定条件才有效,比如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若仲裁协议无效,就无法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如果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专属管辖等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0 14:2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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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约定在符合条件时可排除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保障司法秩序与公共利益,规定特定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仲裁则是当事人协议将纠纷交仲裁机构解决。有效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包含专属管辖。
2.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后,纠纷应提交仲裁机构,法院一般不受理。不过,仲裁协议需满足法定条件才有效,比如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若仲裁协议无效,就无法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因此,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时,要确保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明确各项必要内容,避免因协议无效导致无法排除专属管辖,进而引发管辖争议。

2025-12-20 12:5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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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专属管辖是为维护司法秩序和公共利益,规定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比如一些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就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2)仲裁是当事人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管辖权,包括专属管辖。当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后,纠纷发生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一般不受理。
(3)仲裁协议需满足法定条件才有效,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若仲裁协议无效,就无法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

提醒:
签订仲裁协议时要确保符合法定条件,避免因协议无效无法排除专属管辖。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0 11:1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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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通过仲裁约定排除专属管辖,需确保仲裁协议有效。要在协议中有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清晰写明仲裁事项,并且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二)发生纠纷后,按照有效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避免向法院起诉,以防法院受理后带来不必要的程序麻烦。
(三)定期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对仲裁协议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025-12-20 09:35:0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仲裁协议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问题解答如下,对于这个问题,一些国家持否定态度。例如,如英国法规定:「着提交诉讼的当事人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争议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而提交仲裁将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将命令终止仲裁协议效力而开始诉讼程序。」但是,就多数国家的法律而言,对此问题处理的态度是比较模糊的,实践中经常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结合本国政策利益予以决定。这种做法弊端较多,常使这一问题具有许多不确定性。中国相关法律中对此问题规定的并不十分明确,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见解认为,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的管辖权,但所排除的仅应是的普通管辖权,而不能排除的专属管辖权:另一种见解认为,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所排除的管辖权,既包括普通管辖权,也包括专属管辖权。目前,中国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已经形成比较明确的认识。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所谓专属管辖权,即国家出于本国重大利益的考虑,将某些案件规定为专属管辖,只能由本国享有专门的管辖权,而他国则无权受理。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有二:其一,《民事诉讼法》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本条规定直接冠以[专属管辖]名称。该条虽然是在有关国内诉讼管辖权章节中做出的,但通常也认为其同样适用于涉外案件,亦即此三类案件属我国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别国无权受理。其二,《民事诉讼法》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由于这一规定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做出的,因此,其虽未列入专属管辖的名下,但实际上却具有专属管辖的性质。

您好,针对您的仲裁条款专属管辖是要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仲裁条款专属管辖是如何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应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因此,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仲裁基本制度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中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一、协议仲裁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二、或裁或审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到,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驳回,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三、一裁终局《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提出。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中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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