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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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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老人的配偶是否拥有继承权

何** 山西-阳泉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2.20 01:42:25 391人阅读

遗弃老人的配偶是否拥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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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常遗弃老人的配偶丧失继承权,但老人宽恕或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等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遗弃指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配偶是法定继承人,遗弃老人属于严重违背扶养义务,一般会丧失继承权。不过,如果该配偶有悔改表现,且被遗弃老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那么其继承权不丧失。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继承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0 06: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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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弃老人的配偶一般丧失继承权。依据法律,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而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遗弃老人属于严重违背扶养义务。
2.存在特殊情形可不丧失继承权。若遗弃老人的配偶有悔改表现,且被遗弃老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该配偶不丧失继承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社会应加强养老、孝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2.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遗弃老人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3.鼓励老人在遭遇遗弃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0 05:0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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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遗弃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2)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当配偶遗弃老人时,这是严重违背扶养义务的行为,通常会丧失继承权。
(3)然而,如果该配偶有悔改表现,并且被遗弃的老人表示宽恕,或者老人事后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那么该配偶不会丧失继承权。

提醒:
遗弃老人不仅违背道德,还可能导致丧失继承权。若遇到类似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0 05:0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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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配偶遗弃老人,其他亲属可先尝试与该配偶沟通,要求其履行扶养义务。
(二)若沟通无效,可向社区、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反映情况,寻求调解和帮助。
(三)若遗弃行为情节严重,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该配偶,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025-12-20 04:2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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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遗弃老人的配偶会丧失继承权。法律规定,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会失去继承权。遗弃就是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遗弃老人属严重违背扶养义务。
2.但如果该配偶真心悔改,被遗弃老人表示宽恕,或者老人事后在遗嘱里仍把其列为继承人,那配偶不会丧失继承权。所以,多数情况遗弃老人的配偶无继承权,不过有老人宽恕等特殊情况除外。

2025-12-20 03:24:0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成都中院终审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女方放弃继承父亲财产被确认有效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终审宣判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了女方放弃的应是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女方的放弃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1994年登记结婚。2000年5月女方父亲去世时,在市内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继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亲居住着。2005年2月16日男方离婚,24日女方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3月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以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到,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需征得原告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一审认为,被告的放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却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法官说法关键是把握好三个时点就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二审审判长任华芬。任华芬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此案中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任华芬认为,该案要辨析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要把握好三个时点问题,即继承的时点、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和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点。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时点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是从继承开始时取得了继承权,被告于其父去世之日就取得了继承权。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在该案常重要。该案女方父亲去世后,其与妻共有房屋一直由其妻子使用,并未对该房屋中遗产部分进行过分割。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就是将被继承人遗产转化为继承人财产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若没进行分割处理,女方享有的始终还是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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