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原合同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会产生多方面法定效力,核心是权利义务消灭,但需履行后合同义务、保留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并明确物权变动效果。
合同主从权利义务一并消灭。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受原合同约束,同时担保利息等从属于主合同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
当事人应履行后合同义务。需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完成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例如离职员工需对原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结算和清理条款依然有效。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双方仍需按照这些条款进行款项结算和事务清理。
物权变动效果依约定或法律确定。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情况需结合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判断,若已交付,所有权通常已转移;若未交付,原所有权人仍有权处置标的物。
法律分析:
(1)合同终止后,权利义务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不再受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约束。
(2)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担保、利息等依附于主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3)当事人需履行后合同义务。应遵循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例如离职员工需对原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4)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不受影响。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双方仍需按照这些条款进行结算和清理。
(5)物权变动效果依约定和法律确定。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情况,需根据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判断。若标的物已交付,所有权一般已转移;若未交付,原所有权人仍有权处置该标的物。
提醒:
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应明确结算清理的具体流程,严格履行保密等后合同义务;涉及物权变动的,需确认标的物交付状态,避免后续权属争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处理。
(一)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原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受原合同条款约束。
(二)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比如担保责任、利息支付等依附于主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三)当事人需履行后合同义务,按照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完成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应按照这些条款进行款项结算和事务清理。
(五)标的物所有权变动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已交付的一般所有权转移,未交付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终止后,双方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不再受原合同约束,依附主合同的担保、利息等相关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
当事人需遵循诚信原则,按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后续义务,例如离职人员要保守原单位商业秘密。
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依然有效,双方需按这些条款完成结算与清理工作。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情况依约定和法律规定,已交付的一般所有权已转移,未交付的原所有人仍可处置。
结论:合同终止后,原权利义务消灭,当事人需履行后合同义务,结算清理条款仍有效,物权变动依约定和法律确定。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终止后,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受原合同约束,担保利息等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后合同义务,例如离职员工需对原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双方仍需依此进行结算和清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变动依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若已交付,一般所有权已转移;若未交付,原所有权人仍有权处置。如果对合同终止后的具体权利义务或操作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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