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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要怎么计算

刘** 江苏-镇江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2.19 16:21:18 388人阅读

若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要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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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并非必然有效,若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法律解析:
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具有优先性,应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算方式确定违约金数额。但根据民法典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常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调整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裁决。如果您遇到合同违约金相关纠纷,不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不知如何主张权利,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9 20: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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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并非绝对有效,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1.违约金的计算需优先遵循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当事人应按约定金额支付;若合同仅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则需依照该方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2.法律对过高违约金设有调整机制。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通常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可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裁决。

3.当事人需做好相应应对准备。若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及时收集能证明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主动向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在签订合同时,应理性约定违约金比例,避免因过高约定引发后续争议。

2025-12-19 19:0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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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中违约金的支付需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明确约定固定金额的违约金,违约方应按该金额支付;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如按未履行部分的比例或按日计算等,则需依据该方法得出具体数额。

(2)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

(3)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裁决。

提醒:
签订合同时应理性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避免过高约定引发纠纷;若违约金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需收集实际损失相关证据,及时向有权机构申请调整。

2025-12-19 18:4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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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依据合同约定确定违约金数额。若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违约金金额,直接按该金额计算;若约定的是计算方法,比如按逾期天数乘以每日一定比例等,则依照约定的方法算出具体数额。

(二)若认为违约金过高,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此时需要收集能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比如因违约产生的额外支出、利润损失等凭证,证明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调整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5-12-19 18:4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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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的违约金计算,优先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明确写了具体金额,就按该金额支付;要是约定的是计算方法,就按照方法算出具体数额。

如果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高得过分,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降低。一般来说,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会被认定为过高。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预期能获得的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出裁决。

2025-12-19 17:56:0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计算问题解答如下,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2、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解答如下,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2、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时,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非万分之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三、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很遗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未能跟上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变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应。四、现如今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决的几种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计算标准。不知诸位是否注意到:法释[1999]8号和法释[2000]34号司法解释在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使用的措词均为“可以”,而非“必须”。因此,承办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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