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吉林法律咨询 > 四平法律咨询 > 四平环境污染民事诉讼法律咨询 > 环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环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刘** 吉林-四平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5.12.19 06:25:57 382人阅读

环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其他人都在看:
四平律师 环境保护律师 四平环境保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环境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包括地域管辖和跨区域集中管辖两种类型,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结合举证便利性、判决执行可行性等因素,从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最有利于自身权益的法院进行起诉。

1.地域管辖适用于大多数环境侵权纠纷,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引发的侵权案件,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具体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当事人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任一地点对应的法院提起诉讼。

2.跨区域集中管辖是部分地区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而设立的机制,当地会确定特定法院集中受理跨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涉及跨区域环境侵权纠纷的当事人,需关注当地相关规定,向指定的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需重点考虑证据收集的便利性、判决执行的可能性等实际因素,以保障自身诉讼权益。若存在多个符合管辖权要求的法院,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向多个法院同时申请。

2025-12-19 10:33:0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地域管辖方面,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引发的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跨区域集中管辖方面,部分地区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确定特定法院集中管辖跨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

(3)当事人提起环境侵权诉讼时,要综合考虑便于举证、执行等因素,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若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可择一起诉。

提醒:
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前,应先确认案件是否涉及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情况,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案件移送;涉及多个管辖法院时,优先选择便于证据收集和判决执行的法院起诉。

2025-12-19 09:18:48 回复
咨询我

(一)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引发的侵权纠纷,可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例如排污企业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受污染区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两处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确认跨区域集中管辖情况。部分地区会指定特定法院集中管辖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当事人需提前了解当地相关规定,明确是否属于集中管辖范畴,避免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

(三)选择有利管辖法院。若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可根据举证和执行便利性选择。比如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便于收集污染行为证据,被告住所地法院利于后续判决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不论是否属于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025-12-19 07:43:47 回复
咨询我

环境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有具体规则,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引发的纠纷,可向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三类地点的法院均拥有管辖权。

部分地区为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力度,会指定专门法院集中处理跨区域的环境资源纠纷,这类案件不再按常规地域管辖分配受理法院。

提起诉讼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管辖法院,比如考虑举证是否便利、判决执行是否容易等因素,若存在多个符合条件的法院,可自主挑选其中一个提交诉讼申请。

2025-12-19 07:33:44 回复
咨询我

结论:环境侵权诉讼可向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或特定跨区域集中管辖法院起诉,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原告可择一起诉。
法律解析:环境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分为两类。一是地域管辖,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引发的侵权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二是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地区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确定特定法院集中管辖跨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综合考虑便于举证、执行等因素选择管辖法院。若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可择一起诉。若对具体管辖法院的选择存在疑问,或需要更精准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诉讼流程顺利推进。

2025-12-19 06:35:4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怎样管辖问题解答如下,一、污染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发生地人民管辖。如果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二、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月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6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6月1日法释〔〕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月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二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第五条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六条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第七条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第八条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第九条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一条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应当准许。第十二条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三条人民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十四条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第十五条被侵权人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第十七条被侵权人提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第十八条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人民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 环境污染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是什么?

    专业解答环境污染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是由发生环境污染的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因为污染环境造成了损害,污染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污染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包括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4.08.24 5734阅读
  • 对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专业解答对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管辖是,污染环境的发生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并且污染环境诉讼的,一般是由被告进行举证的,被告一般是围绕自己的行为不可以导致环境污染进行举证。

    2024.09.25 5834阅读
  • 环境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专业解答环境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就是环保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环保局的行政决定有争议,如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结论也有争议,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果案件重大,一审的管辖法院就是中级人民法院。

    2024.08.31 5807阅读
  • 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专业解答确定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时,首先需要确定即将提出的是一审、还是二审诉讼,若待提出的是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那么一般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024.08.28 5698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环境保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