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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期限到期了还在经营怎么办

李* 云南-丽江 合伙联营咨询 2025.12.19 06:59:19 374人阅读

合伙协议期限到期了还在经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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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期限届满后,若全体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且未提出异议,原合伙协议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自动转为不定期。

处于不定期合伙状态时,任一合伙人可随时解除合伙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便各方做好后续事务的衔接与处理。

若部分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可按照原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合伙清算。清算需对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有剩余财产的按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分配;存在未清偿债务的,由合伙人依法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应及时就合伙后续安排进行充分沟通,明确是否继续合伙及具体合作规则,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025-12-19 10: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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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伙协议期限到期后,全体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且未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协议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变更为不定期。

(2)处于不定期合伙状态时,合伙人可随时解除合伙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3)若部分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可按原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合伙清算。清算需清理合伙财产、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配;存在债务的,由合伙人按规定承担责任。

(4)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醒:
合伙人应及时沟通明确合伙期限到期后的经营安排,避免引发纠纷;解除不定期合伙时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其他合伙人,保障对方有足够时间应对后续事宜。

2025-12-19 10:1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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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协议期限到期后,全体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且未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协议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转为不定期。

(二)处于不定期合伙状态时,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合伙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若部分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可按照原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合伙清算。清算时需清理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等,有剩余财产的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配;存在债务的,由合伙人按规定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建议合伙人及时沟通,明确是否继续合伙及后续安排,避免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
该条第二款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该条第三款规定,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2025-12-19 09:4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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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到期后继续经营,若全体合伙人未提出异议,原协议依然有效,但合伙期限转为不定期。此时合伙人可随时解除合伙,需在合理期限前告知其他合伙人。

若部分合伙人不愿继续,可按协议或法律规定清算。清算需梳理合伙财产、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配;债务不足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建议合伙人及时沟通,明确是否继续合伙及后续安排,避免产生纠纷。

2025-12-19 09:3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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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合伙协议期限到期后继续经营且全体合伙人无异议的,原协议继续有效但变为不定期;合伙人可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需提前通知;部分合伙人不愿继续的可清算,债务按规定承担。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且其他合伙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协议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转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人有权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便其他合伙人做好相应准备。若部分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可按照原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合伙清算。清算时需完成以下事项:清理合伙财产,核对合伙债权与债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未了结事务。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按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分配;存在债务的,先用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建议合伙人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沟通,明确是否继续合伙及后续安排,若出现纠纷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清算流程、责任承担等细节,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9 08:38:17 回复

有限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__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万元,以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万元,以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______、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_______(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______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____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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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6 13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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