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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权利用尽: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售出后,后续使用、销售等行为不算侵权。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制造或使用准备,且在原有范围继续的,不构成侵权。
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我国领陆、领水、领空,为自身需要使用有关专利不算侵权。
科研实验使用:专为科研和实验使用相关专利不构成侵权。
行政审批需求:为审批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器械不视为侵权。
2025-12-19 10: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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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专利权侵权存在多种例外规定,包括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以及为行政审批所需使用等情况不视为侵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权利用尽是指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售出后,后续使用、销售等行为不侵权,保障了商品正常流通。先用权给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相关准备的主体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权利。临时过境是为方便国际运输,外国运输工具按相关协议或原则在自身装置设备中使用专利不侵权。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有利于推动科研进步。为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器械也不侵权,保障了药品和器械审批流程顺利进行。若遇到专利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9 09:3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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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存在多种例外规定。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以及为行政审批需要使用专利药品或器械等情况,均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些规定既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1.权利用尽方面,保障了产品正常的市场流通,避免专利权人对已售出产品的过度控制。企业和个人在购买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后,可正常使用、销售等。
2.先用权规定保护了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开展相关活动的主体,使其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经营。相关主体应保留好制造、使用或准备的证据。
3.临时过境规定方便了国际运输,外国运输工具按相关协议或原则使用专利不构成侵权。运输企业需了解相关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
4.为科研实验和行政审批使用专利,有利于科学进步和医药器械审批。科研机构可大胆开展研究,医药企业也能顺利进行药品和器械审批。
2025-12-19 08:3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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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权利用尽原则保障了产品合法流通后的正常使用与交易。一旦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售出,后续的使用、销售等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促进了商品的市场流转。
(2)先用权规定给予了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开展相关活动的主体一定保护,他们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维护了其前期投入和既得利益。
(3)临时过境的规定是基于国际通行规则和互惠原则,为外国运输工具的临时使用提供便利,避免因专利问题阻碍国际运输。
(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以及为行政审批需要使用专利药品或器械,不视为侵权,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医药行业的发展。
提醒:
虽然存在这些侵权例外规定,但在实际运用中,需准确判断是否符合相应条件,不同情况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9 06:5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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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已清晰阐述了专利权侵权例外规定,以下是总结梳理:
(一)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主体售出后,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不侵权。
(二)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不侵权。
(三)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
(四)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
(五)为行政审批使用: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器械等不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025-12-19 05:18: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