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若想反悔赠与非婚生子房屋,若赠与合同不属于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人可直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二)若房产已完成变更登记,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可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法定撤销权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房屋赠与非婚生子,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赠与。因为赠与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财产权利转移前能撤销。不过,经过公证或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2.若房产已完成变更登记,赠与人通常不能反悔。但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况,赠与人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
结论:
房屋赠与非婚生子,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赠与人一般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若已完成变更登记,通常不能随意反悔,仅在法定情形下,赠与人可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在房产变更登记前,也就是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而当房产完成变更登记,财产权利已转移,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不过,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如果您在房屋赠与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房屋赠与非婚生子的情况中,赠与人能否反悔需分阶段判断。在房产变更登记前,一般可依据《民法典》行使任意撤销权,因赠与合同多为诺成合同,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若房产已完成变更登记,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反悔。不过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下,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想保留反悔权利,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谨慎决定,避免进行公证或涉及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2.完成变更登记后,若出现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的一年期限内行使法定撤销权。
法律分析:
(1)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根据《民法典》,房屋赠与非婚生子的情况下,赠与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意味着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能反悔赠与行为。不过,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在此列。
(2)当房产已完成变更登记,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反悔。只有在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时,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
提醒:
房屋赠与需谨慎,若想保留反悔权利,避免进行公证或使赠与具有公益道德性质。遇到法定撤销情形,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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