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通过比例计算基数存在差异。
法律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为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此处计算基数为全体股东的表决权而非股东人数。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计算基数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权而非全体股东的表决权。若对公司解散的决议程序或后续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操作符合法律规定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通过标准存在关键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这里的计算基数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权总额,而非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计算应严格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合法有效的出资比例等确定,确保符合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要求。
2.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计算基数为实际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权总和,未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不纳入统计范围,仅以到场股东的表决权作为计算依据。
3.公司在启动解散决议程序时,应提前确认自身组织形式对应的表决规则,严格遵循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的法定要求,确保会议过程合法合规。同时需完整记录表决结果及会议细节,留存相关文件资料,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效力受到质疑或被撤销。
法律分析:
(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该决议,此处的计算基数为全体股东的表决权总数,而非股东人数。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计算基数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权总数,而非全体股东的表决权总数。
提醒:
决议解散公司时,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计算基数存在差异,股东应准确适用计算标准以避免决议无效,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时,需确保同意解散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总和达到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计算基数为全体股东的表决权总数,不受部分股东未出席会议的影响。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需确保同意解散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总和达到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计算基数为实际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权总数,未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不纳入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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