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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一方过世要变更吗

贾* 吉林-延边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2.18 12:41:58 322人阅读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过世要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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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共有房产一方过世后,房产是否办理变更登记需根据继承人的意愿及争议情况确定,可依法办理变更或暂时不变更。
法律解析:夫妻共有房产中,一半份额属于在世一方,另一半属于过世方的遗产。遗产部分的继承方式分为两种,有遗嘱的按遗嘱内容继承,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所有继承人对房产分割无争议,且均同意将房产归在世一方所有,可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将房产登记至在世一方名下。若继承人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凭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此外,若暂时无需处分该房产,也可不立即办理变更登记,但后续若要处分该房产,仍需先完成继承手续及变更登记。如果在房产继承或变更登记过程中遇到疑问或争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顺利处理相关事宜。

2025-12-18 15: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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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一方过世后,房产是否需要变更登记需结合继承情况与继承人意愿综合判断。该房产一半份额属于在世一方,另一半则为过世方的遗产。遗产部分若存在有效遗嘱,按遗嘱内容分配;若无遗嘱,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

1.若所有继承人对房产分割无争议,且均同意将房产归在世一方所有,可先办理继承公证,随后携带公证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将房产登记至在世一方名下。

2.若继承人之间对房产分割存在分歧,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待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凭该文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3.若暂时无需对房产进行处分,可不立即办理变更登记,但后续若要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时,仍需先完成继承手续及房产变更登记,否则无法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2025-12-18 15:0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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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有房产中,在世一方享有该房产一半的份额,过世一方所享有的另一半份额属于其遗产范围。

(2)若过世一方生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其遗产份额应按照遗嘱内容继承;若未订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该遗产份额。

(3)若所有继承人对房产分割无争议,且均同意将过世一方的遗产份额归在世一方所有,可办理继承公证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将房产登记至在世一方名下。

(4)若继承人之间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待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凭该文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若暂时无需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可不立即办理变更登记,但后续若要处分该房产,仍需先完成继承及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无法进行合法处分。

提醒:
后续处分该房产前需先完成继承及变更登记,避免因手续不全导致处分受阻;若继承人之间存在分歧,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明确处理路径。

2025-12-18 14:38: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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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有房产一方过世后,房产的一半份额属于在世一方,另一半为过世方的遗产。

(二)遗产部分的继承规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三)若所有继承人对房产分割无争议且均同意将房产归在世一方所有,可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将房产登记至在世一方名下。

(四)若继承人对房产分割有争议,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凭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五)若暂时无需处分该房产,可不立即办理变更登记,但后续处分房产时,仍需先完成继承手续及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025-12-18 14:1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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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产在一方去世后,其中一半自然属于在世的配偶,剩下的一半则作为去世方的遗产处理。

遗产的处理优先按去世方留下的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继承人包括在世配偶、子女和去世方的父母。

如果所有继承人对房产归属没有分歧,且都同意把房产全归在世配偶,可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把房产改成在世配偶的名字。

要是继承人之间对房产分割有不同意见,得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等拿到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再去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若暂时不需要处理房产,也可以先不办理变更登记,但之后如果要出售或转让这套房产,还是得先完成继承手续和房产变更登记才行。

2025-12-18 14:03:3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夫妻房产变更为一方所有1、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目前,有的地方房地产主管机关在办理私人所有的房产过户手续时,会要求所有权人提供其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如户口簿)。在确认所有权人已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办理房产转让等过户手续时,如果其配偶不到场,则必须取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并提交《配偶同意确认书》。这种做法如果能够得到普遍推广的话,对于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防范一方恶意转移房产将是非常有利的。房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如已出房产证,房产证上是一方名字,另一方可以到房管局直接办理增名手续,费用一百多。除上面情况外,任何的增名、更名、改名手续,都相当于将房产全部或部分买卖或赠予给别人。按相关买卖或赠予的手续缴纳相关国家规定的税费。按上面说的,夫妻共有房产,需夫妻双方去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本人都要亲自到场。那就不存在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下过户给别人了。除非一方能骗另一方去公证处办理一份全权委托一方去买卖过户房产的全权委托书。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书也要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签名的。如果房产证是单个人名字,就有可能单个人去卖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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