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冷静期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环节,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办理,这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旨在确保双方离婚意愿的真实性与自愿性,避免出现非本人意愿或单方强制申请离婚的情况。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需明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内容,之后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后,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则不予受理该申请。
3.双方共同到场是此环节不可省略的步骤,婚姻登记机关会通过当面沟通与确认的方式,核实双方是否为真实自愿离婚,有效防范冒用身份申请、非自愿离婚等违法违规情形,保障离婚登记申请的合法性与严肃性。
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场是该环节的必要程序,旨在确认双方离婚意愿的真实性与自愿性,避免出现一方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被胁迫的情况。
(2)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无误后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则不予受理。该初审过程需要双方在场配合,以便登记机关核对身份信息及离婚协议内容的一致性。
提醒:
申请离婚登记时,双方需提前准备齐全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并确保共同到场办理,避免因材料缺失或一方未到场导致申请被驳回,延误离婚程序的推进。
(一)提前准备书面离婚协议。协议需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内容,确保协议内容完整且双方均认可。
(二)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般选择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确保该机关对离婚申请有管辖权。
(三)携带齐全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需准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以及书面离婚协议原件等材料,以便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夫妻自愿离婚的,需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2.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
3.申请离婚登记时双方必须亲自到场,这是法定的必要程序,能确保离婚是双方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