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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文书进入执行阶段该怎么办

罗** 江苏-宿迁 欠款追讨咨询 2025.12.17 07:58:07 408人阅读

债权文书进入执行阶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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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债权文书执行阶段,债权人配合法院工作是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能让法院迅速开展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比如提供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有助于法院及时控制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
(2)若发现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人及时告知法院,法院可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务人有履行义务的责任。若暂时无履行能力,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既体现诚信,也可避免进一步的法律风险。
(4)债务人对执行有异议时,需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并提供证据。法院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裁定。

提醒:
债权人应及时准确提供财产线索,避免因拖延或信息错误影响执行。债务人提出异议要注意法定期限,避免逾期丧失权利,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7 13: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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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方面
向法院提供债务人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方便法院执行。若发现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及时告知法院,由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二)债务人方面
有能力时应积极履行义务;暂无履行能力,可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5-12-17 11:5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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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文书进入执行阶段,债权人可配合法院实现债权。向法院提供债务人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发现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及时告知,法院会采取查封等措施。

2.债务人要积极履行义务,暂无能力可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计划,达成执行和解。若对执行有异议,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法院审查后裁定处理。

2025-12-17 11:3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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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文书进入执行阶段,债权人应配合法院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发现异常及时告知;债务人要积极履行义务,无能力履行可协商还款,对执行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提书面异议。
法律解析:
在债权文书执行阶段,债权人配合法院工作是实现债权的有效途径。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能让法院迅速开展执行工作,若债务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及时告知可使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保障债权人权益。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是应尽责任,暂无能力履行时,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既能解决债务问题,也能避免进一步法律纠纷。若债务人对执行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在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7 10:4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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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文书进入执行阶段,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有相应的责任和途径来推动债权实现和解决问题。债权人积极配合法院能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或合理表达异议有助于解决债务纠纷。
2.债权人可采取的措施:一是向法院提供债务人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方便法院执行;二是发现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时,及时告知法院,促使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3.债务人可采取的措施:若有履行能力应积极履行义务;暂无履行能力时,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等待法院审查处理。

2025-12-17 09:27:46 回复

(一)债权问题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第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二)债务问题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第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第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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