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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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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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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怎样认定

苏* 黑龙江-大兴安岭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16 08:32:28 449人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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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形精准把握,既保障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有效打击,也兼顾案件实际情况与量刑合理性。

1.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实际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再次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该重复投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同样不计入犯罪数额,不过可作为量刑时的参考因素。

2.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一般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行为人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放任不管,或通过他们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部分资金数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3.若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5-12-16 13: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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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实际吸收的资金全额为计算标准。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再次投入的资金,不计入扣除范围,但该重复投资行为可作为量刑时的参考情节。

(2)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通常不计入犯罪数额。但若行为人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却放任不管,或者通过他们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部分资金数额需计入犯罪数额。

(3)案发前后已归还的资金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若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提醒:
涉及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的资金吸收时,需避免放任其向不特定对象扩散,以免该部分资金被计入犯罪数额;若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经营,应及时清退吸收的资金,争取从轻或免罚的处理结果。

2025-12-16 12:5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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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按行为人实际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二)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再次投资的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三)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一般不计入犯罪数额。若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放任,或通过他们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部分数额需计入犯罪数额。

(四)案发前后已归还的资金数额,不能从总额中扣除,但可作为量刑参考因素。

(五)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能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5-12-16 12:0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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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按实际吸收的资金总额计算。参与人收回本金或收益后再次投入的金额不扣除,但会作为量刑时的参考因素。

向亲戚朋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一般不计入犯罪数额。不过,若明知这些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却放任不管,或通过他们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这部分金额需计入犯罪数额。

案件发生前后已归还的资金,可作为量刑参考。若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能及时清退所有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5-12-16 10:5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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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按吸收资金全额计算,重复投资、案发前后归还的数额不扣除但可作量刑情节;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一般不计入,但若放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或通过他们吸收则计入;主要用于正常经营且及时清退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实际吸收的资金总额为准。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再次投资的金额,不会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该情况可作为量刑时的酌情考虑情节。对于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通常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却予以放任,二是通过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种情形下的资金数额需计入犯罪数额。此外,案发前后已归还的资金数额,也不会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若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您遇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16 09:1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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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8 119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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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5 19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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