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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协议离婚财产应当怎么分

宓** 青海-黄南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5 16:18:56 408人阅读

当选择协议离婚财产应当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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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协议离婚确定财产分割时,要全面准确统计夫妻共同财产,可通过查看银行流水、房产证件等方式明确财产范围。
(二)进行分割协商时,要保持理性和客观,充分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如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确定合理的分割方式。
(三)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时,要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四)若协商不成需诉至法院,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证明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对方存在隐匿财产等行为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2-15 19: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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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遵循自愿原则,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像婚姻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都在此列。

2.双方可自行协商分割方式,如均等分或按贡献分,协商好后签书面协议明确分配方案。

3.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判决。若一方为家庭付出多,分割时会适当倾斜。隐匿等损害对方财产权益的,可能少分或不分。

2025-12-15 19:2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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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以双方自愿协商为主,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法律解析:
在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先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涵盖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双方可自行协商分割方式,像均等分割或按贡献大小分割等,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确定财产分配。若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会结合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进行判决。比如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家庭上付出多,财产分割会适当倾斜。此外,隐匿、转移等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在面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若存在疑问或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5 18: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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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以双方自愿协商为主,遵循相关法律原则。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基础,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双方应自行协商财产分割方式,可选择均等分割或按贡献大小分割等,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分配方案。
2.若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一方抚养子女或照顾家庭付出多会适当倾斜。
3.任何一方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否则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

2025-12-15 17:2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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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的基础是双方自愿。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涵盖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这是公平分割财产的前提。
(2)双方可自行协商分割方式,有均等分割、按贡献大小分割等选择。协商一致后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分配方案,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当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财产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若一方在抚养子女或照顾家庭方面付出多,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占优势。
(4)对于隐匿、转移等恶意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实施方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

提醒:
协议离婚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要谨慎,确保内容明确无歧义。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12-15 16:52:26 回复

您好,关于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5]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您好,关于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5]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对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5]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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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之间应该如何选择

    专业解答当目前能够解决问题的方式有两条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但是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言,选择权并不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在一定程度上是取决于对方对离婚以及相关事项的态度。

    2024.08.11 149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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