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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里房产赠小孩是否可以反悔

肖** 吉林-敦化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5 02:30:13 459人阅读

离婚协议里房产赠小孩是否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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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里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并非普通的财产赠与,而是与婚姻关系解除相关的附随安排,带有道德义务属性,不能随意反悔。

即使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只要离婚协议已经生效,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撤销对子女的房产赠与。

若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产权转移到子女名下,赠与行为就彻底生效,无法再撤销。

只有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特殊情况时,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的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2025-12-15 06: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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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般情况下不能反悔。

法律解析: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身份关系的附随约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属于上述不得随意撤销的情形。若已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产权已转移,不可撤销赠与;若未过户但离婚协议已生效,法院通常也不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不过存在法定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解决方案。

2025-12-15 05: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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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通常不可反悔。这类约定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的附随安排,带有道德义务性质,并非普通的财产赠与行为。

1.从法律性质来看,离婚协议里对子女的房产赠与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普通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即便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只要离婚协议已生效,法院一般不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

2.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可撤销。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房产赠与的细节,包括过户的具体时间和双方的责任。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快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完成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025-12-15 04:4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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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属于基于身份关系的附随约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此类约定与离婚时的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事项紧密关联,并非普通民事赠与,承载着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与保障义务。

(2)房产过户状态影响赠与撤销的可能性。若已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产权已转移至子女名下,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若未过户但离婚协议已生效,因该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法院通常不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

(3)存在法定情形时可依法撤销赠与。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定撤销事由存在。

提醒:
若符合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人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离婚协议涉及身份与财产关系交织,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处理。

2025-12-15 03:5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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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一般不能随意反悔。这类约定基于离婚时的身份关系产生,带有道德义务性质,与普通赠与行为不同。

(二)若房产已办理过户登记到子女名下,产权已转移,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

(三)若房产未过户但离婚协议已生效,法院通常不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

(四)存在法定情形时可撤销赠与。比如子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5-12-15 03:02:39 回复

[案情简介]吴某与李某系远房亲属关系。吴某一生未婚,年岁渐大却没有人照料,李某经常在生活上予以照顾。吴某甚为感动,遂与李某订立了一份《》,载明:“遗赠人吴某一生未婚,膝下无子,受赠人李某是吴某的远房侄子,平日对遗赠人生活上多方照料,现遗赠人与受赠人订立如下协议:由受赠人负责遗赠人的生养病死。遗赠人现共有存款60000元及两居室房屋一套,待辞世后,所有遗产均归受赠人所有。”协议签订后,李某提出由其主管吴某家庭经济的要求,遭到吴某的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某拒绝再照顾吴某的生活起居。吴某遂诉至,要求解除其与李某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李某辩称,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由于一部分协议内容已履行,因此要求吴某补偿其5000元。签订遗赠协议反悔,遗赠协议怎么解除?本案涉及继承法中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可知,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则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后全部或部分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特征:(1)是双方法律行为,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它的订立、变更、解除,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2)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具有有偿性。即遗赠人取得扶养人供养自己的权利,是以在自己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转归对方为对价。而扶养人必须承担供养义务,才能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3)是一种诺成性的法律行为。一经双方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4)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孤老或者盲聋哑残者。本案中,被告李某因未获得主管经济的权利便拒绝再照料原告吴某,由此可见李某签约的动机不纯。原、被告双方亦均同意解除协议,因此判决准予解除是合法合理的。至于被告李某提出的已付供养费补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判决未予支持亦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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