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人应注意,赠与行为生效后要遵守约定,若非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若反悔不办理过户,会面临被受赠方依据离婚协议起诉要求履行的情况。
(二)受赠人在赠与有效时获得房产期待权。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以取得房产所有权并自由处分。若未过户,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要求赠与人配合过户。若赠与人擅自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赠与人角度:赠与生效后,若无法定情形不能撤销。若反悔不过户,受赠方可起诉。法定撤销情形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约定。
2.受赠人角度:基于有效赠与获房产期待权。过户后取得所有权,可自由处分。未过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要求赠与人配合。若赠与人擅自转让,受赠人可要求赔偿。
结论:离婚协议房产赠与生效后赠与人非法定情形不得撤销,反悔不办理过户受赠方可起诉;受赠人有房产期待权,过户后取得所有权可自由处分,未过户可要求赠与人配合,赠与人擅自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受赠人可要求赔偿。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行为一旦生效,赠与人原则上不能随意撤销。只有在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能撤销赠与。若赠与人反悔不办理过户,受赠方可以凭借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赠与人履行过户义务。受赠人在赠与有效时获得房产期待权,完成过户登记后就正式取得房产所有权,能自由处分房产。若未办理过户,虽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受赠人可依据协议要求赠与人配合过户。若赠与人擅自将房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在离婚协议房产赠与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相关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离婚协议房产赠与后果涉及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赠与人在赠与行为生效后,非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若反悔不办理过户,受赠方可起诉要求履行。法定撤销情形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
受赠人基于有效赠与获得房产期待权,办理过户登记后取得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未办理过户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要求赠与人配合过户。若赠与人擅自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受赠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赠与人应慎重考虑赠与行为,避免随意反悔。
2.受赠人应及时督促赠与人办理过户登记,保障自身权益。
3.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增强协议的约束力。
法律分析:
(1)从赠与人角度,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行为一旦生效,若无法定情形则不可撤销。若赠与人反悔不办理过户,受赠人可凭借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法定撤销情形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从受赠人角度,受赠人基于有效的赠与获得房产期待权。完成过户登记后,受赠人取得房产所有权,能自由处分该房产。若未过户,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依据协议要求赠与人配合过户。若赠与人擅自将房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在离婚协议中进行房产赠与时,双方应明确权利义务。赠与人要谨慎决定,避免随意反悔;受赠人应及时办理过户,降低风险,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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