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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逃逸致他人受伤要赔多少钱

郭* 北京-怀柔区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12 05:49:56 394人阅读

交通逃逸致他人受伤要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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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逃逸致他人受伤的赔偿金额依具体情况确定,包含多种赔偿项目,需结合相关证据明确,有争议可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交通逃逸致他人受伤,逃逸者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遵循填平原则。赔偿项目多样,像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算,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人员收入和护理期限计算等。若伤者构成伤残,还会有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需结合医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来确定。在实际中,若双方对赔偿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遇到交通逃逸赔偿方面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12 10: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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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逃逸致他人受伤,赔偿金额要依具体情况而定。逃逸者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遵循填平原则,旨在弥补受害者实际损失。

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构成伤残,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其中,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算,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人员收入和护理期限计算。

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医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确定。若双方对赔偿存在争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共识。
2.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3.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

2025-12-12 10:1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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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逃逸致他人受伤,赔偿项目丰富,涵盖了从基本的医疗到因伤导致的其他费用。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这能确保受害者的治疗花费得到补偿。
(2)误工费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相关,合理体现了伤者因伤无法工作造成的收入损失。护理费则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期限来计算,保障了护理方面的合理支出。
(3)若伤者构成伤残,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项目,能帮助伤者应对后续生活的困难。逃逸者负全责,按照填平原则赔偿,就是要让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完全弥补。
(4)赔偿金额的确定依赖于医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当双方对赔偿有争议时,协商、调解、诉讼都是可行的解决途径。

提醒:发生交通逃逸致伤事故,要及时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若遇复杂赔偿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2-12 09:0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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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赔偿项目证据:收集医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以此明确各项赔偿数额。
(二)协商解决:双方可自行就赔偿金额进行沟通,在遵循填平原则基础上达成一致。
(三)调解解决:若自行协商不成,可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四)诉讼解决:若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争议,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25-12-12 07:4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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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逃逸致他人受伤,赔偿金额依具体情况定。赔偿项目含医疗费、误工费等,若伤者伤残,还有残疾赔偿金等。
2.医疗费按实际花费算,误工费看误工时间和收入,护理费参考护理人员收入与期限。
3.逃逸者担全责,赔偿遵循填平原则,补受害者实际损失。金额结合医院证明等证据确定。
4.双方若对赔偿有争议,可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2025-12-12 06:02: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当前,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非常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的含义是指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然而,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故意行为可以转化为过失行为,过失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故意行为。随着主观心理态度的变化,行为的性质也会随着发生变化。因此,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就要特别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及其变化情况。尤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肇事后对自己交通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而,笔者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理论上谈一下自己的观点。1.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使受伤者死亡。这种情况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者只受轻伤,凭自身经验武断地认为不会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还有一种情况,即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这两种情况,都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因而成立过失的罪过,即过失致被害者死亡。2.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在当时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会因伤而致死,但是为了立即逃离现场以逃脱罪责,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听之任之,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行为人既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同时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责,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沟壑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抢救的机会而引起死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若不及时救助,必然会出现死亡的结果,却为逃脱罪责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必然的情形,行为人对救助责任的构成直接故意犯罪。(二)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这就是所谓的二次肇事问题。这种情况,行为人在主观上会有以下几种罪过形式。第一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又以同样的过失继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行逃逸,对先前违反的注意义务明知故犯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受伤者死亡的罪过形式符合间接故意的要求。第二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脱罪责在驾车夺路逃跑时,不顾他人安全而撞轧他人致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构成直接故意。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笔者认为准确把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逃逸与死亡结果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因肇事行为已经死亡,或者,虽没有死亡,但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救助也得死亡,则二者没有因果关系。第二,逃逸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必须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的规则;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应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因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因认识错误而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但被害人确因行为人逃逸,抢救失时而死亡的,不影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刑法理论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是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致受伤者死亡,即在主观上必须是间接故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只限定在“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范围的观点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不应作简单的理解,应当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说,“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都可能存在。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其实质内容是交通肇事逃逸和遗弃致人死亡二项内容的结合。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履行抢救义务,遗弃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法律规定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从行为实质看,单纯的逃逸行为,显然不能作为故意行为看待。而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在事故面前,恐惧、胆怯、惊慌失措是很常见的,为逃避责任弃受害人不顾,径行逃跑,发生受害人死亡结果;不管行为人凭经验认为被害人不至于死,或者不管被害人是死是活都要逃跑;或者希望被害人死去,这样交通事故案件就不会被人发现;都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归则于行为人肇事行为和肇事后遗弃被害人,导致抢救义务缺失的原因。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中故意和过失的心态都存在。《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并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限于间接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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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2 25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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