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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在结案后就不再处理吗

罗** 湖北-恩施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2.11 12:46:58 370人阅读

法院会在结案后就不再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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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结案代表案件审理程序结束,正常不会对同一案件重复处理。这保障了司法程序的效率和稳定性,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2)当事人若对生效裁判不服,可申请再审,但要符合法定情形,像有新证据能推翻原裁判、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等情况。这为当事人提供了纠错的途径,维护司法公正。
(3)若出现与原案无直接关联的新事实或纠纷,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法院会按新案件受理。这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变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原案执行未到位,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继续处理执行相关事宜,确保裁判结果得以实现。

提醒:申请再审和强制执行都有法定期限,需及时行使权利。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如有疑问建议进一步咨询。

2025-12-11 16: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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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生效裁判不服,若符合法定情形,如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等,可申请再审来救济。
(二)若出现与原案无直接关联的新事实或纠纷,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法院会作为新案件受理。
(三)原案执行未到位,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会处理执行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2025-12-11 15:1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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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结案通常代表案件审理程序结束,不会重复处理同一案件。
2.若对生效裁判不满,可申请再审,但要符合法定条件,比如有新证据能推翻原裁判、原裁判关键证据系伪造等。
3.若有与原案无直接关联的新事实或纠纷,可另行起诉,法院会按新案受理。
4.原案执行未完成,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继续处理执行事宜。

2025-12-11 15:1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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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结案一般终结案件审理程序,不再重复处理。对生效裁判不服可申请再审,有新事实纠纷可另行起诉,原案执行未到位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结案代表着案件审理程序的结束,通常不会对同一案件再次处理。不过,若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有异议,在符合法定情形,例如有新证据能推翻原裁判、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为伪造等情况下,可申请再审来维护自身权益。若出现与原案无直接关联的新事实或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让法院以新案件进行受理。另外,要是原案执行不彻底,当事人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会持续处理相关执行事宜。若大家在案件结案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对具体的法律流程和操作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5-12-11 14:5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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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结案一般代表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法院通常不会对同一案件重复处理。但存在几种特殊情况。
1.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可申请再审,但要符合法定情形,像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等。解决措施是当事人收集符合条件的证据,按规定程序申请再审。
2.出现与原案无直接关联的新事实或纠纷,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法院会作为新案件受理。建议当事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案执行未到位,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会继续处理执行相关事宜。当事人应留意法定期限,尽快申请强制执行。

2025-12-11 13:25:56 回复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湖南省为例,女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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