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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费用该由谁来支付

孙* 河北-衡水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11 07:32:14 404人阅读

行使代位权费用该由谁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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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保障了债权人权益,防止债务人消极对待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2)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并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这体现了公平原则,让实际义务履行方承担败诉后果。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为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引发债权人采取诉讼手段。

提醒: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且影响自身债权实现。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2025-12-11 10: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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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代位权行使中,若想确保自身权益,债权人要积极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以及自身债权到期的相关证据,以便顺利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债权人胜诉后,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且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要关注诉讼费承担情况,保障费用合理支付。
(三)对于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必要费用,债权人应保留好相关凭证,后续向债务人主张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5-12-11 10:1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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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里优先支付,这符合公平原则。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必要费用,最终由债务人承担,毕竟是其怠于行使权利所致。

2025-12-11 10:0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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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时可行使代位权,胜诉时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造成影响时,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在代位权诉讼里,若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这体现了公平原则,毕竟次债务人是实际的义务履行者。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产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必要费用,最终要由债务人承担,因为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才让债权人不得不通过代位权诉讼来保障自身权益。若大家在代位权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1 09:0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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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时,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制度,行使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时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并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此安排符合公平原则,毕竟次债务人为实际义务履行方。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必要费用最终由债务人承担,原因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才使债权人需通过代位权诉讼保障权益。

建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前应收集充分证据,确保诉讼合理合法。债务人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避免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次债务人要做好应对诉讼准备,依法履行义务。

2025-12-11 08:06:0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可以协商解决,看专利有谁所有。所有权者缴纳专利费用。如果原公司已经取得专有使用权,就无需再支付专利费用。具体要看你们原来实施的专利使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使用范围如果没有涉及分公司,建议还是先协商。俩个分立的公司进行协商,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共同与该外国公司协商,确定如何支付专利使用费,没有协商确定的话,那么双方均需要支付专利使用费。该使用费用的承担要看你们签订的许可合同。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做出初步分析:公司分立,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新公司承担,因此专利许可费应当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分担,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该外国公司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或同时向两家主张全部专利许可费用;至于分立后的两家公司的内部分担比例,由两者自行约定。再次说明,上述分析在未见合同的基础上作出,建议聘请律师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做出说明。两公司之间可以协商由谁支付,但两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该外国公司可向其中任意一公司索要。这只是初步判断,具体还要看外国公司与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方式1.一次总算,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方式。这是指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应支付给许可人的使用费总额。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费,经济利益有切实的保障。哪怕被许可人不能实现经济利益,也不影响。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很好,获利甚巨时,专利权人也不能分享,更何况确定使用费总额时有可能没有发现其价值而估价偏低,则其利益损失较大。②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在一次付款后,今后的利润均归自己,但是在未实现利润前就付出使用费,被许可人经济上压力较大。另外,由于专利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产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则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较大,而专利权人已取得使用费,不再与其共担风险,且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方的生产经营。因此,一次总算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利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2.提成支付,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的比例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的收益中提取使用费。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许可他人实施后,并不能立即得到使用费,以往的各项投资和费用不能马上收回。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被许可方的实施情况,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而且专利权的收益取决于被许可方的生产成绩。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检查、监督其会计帐目,又增加了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费用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添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因此,这种支付方式是专利权人所不宜采用的。②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在实施前不必投更大的资金,减轻其资金负担,而且促使专利权人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销售各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有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帐目的处理减少计算提成费的计算基数(当然这是非法的)。3.入门费加提成,这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务中最普遍的做法。入门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费,一般包含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费用、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均能有稳定的收入,以保证其利益,而又不致使许可人难以承受。提成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费的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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