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立案追诉有明确标准。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意味着若存在从多人赌博中抽取利润且达到此金额,就会被认定为赌博罪。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也构成赌博罪。这是从资金规模角度对赌博行为进行限制。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同样会按赌博罪追诉,体现了对聚众赌博行为的打击。
(4)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也属于赌博罪范畴。
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以及正常收取费用的棋牌室经营行为,不按赌博论处。
提醒:
区分是否构成赌博罪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日常娱乐应注意控制规模和财物输赢程度,涉及组织多人赌博活动建议咨询以避免法律风险。
(一)若想避免因赌博罪被立案追诉,不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并使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
(二)不组织3人以上赌博,让赌资数额累计不达到5万元以上。
(三)不组织3人以上赌博,保证参赌人数累计不达到20人以上。
(四)不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五)开展娱乐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按赌博罪立案:组织超3人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超5000元;组织超3人赌博,赌资累计超5万元;组织超3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超20人;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2.不以营利为目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等场所正常收费经营,不算赌博。
结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等情形,按赌博罪立案追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及正常棋牌室经营等,不以赌博论处。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及是否满足特定情形。若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且符合上述数额或人数标准,就会被认定为赌博罪并立案追诉。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活动和正常经营行为,因不具备赌博罪构成要件,所以不按赌博论处。这有助于区分正常娱乐与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对赌博罪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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