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形式上,这三种情况可能同时存在,但是虚假宣传应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既违反《商标法》同时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针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一般两种行为同时认定,即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不正当行为;但是对于在先知名的非注册商标,只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在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避免被警告人在接到警告函之后处于无法判定侵权与否的境地,专利权人发送的警告函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专利权人的身份,包括权利来源的途径;
(2)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专利的名称、类型、有效期、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并将公告授权的专利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附随于警告函后;
(3)被警告人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等;
(4)被指控产品特征的简要归纳,并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以明确被控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告知被警告人必须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阐明被警告人所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二、专利权人发送警告函前应进行侵权比对分析
目前,我国专利法等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函应以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为前提条件,而专利权人对被警告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判断通常带有较强的主观意愿,实践中存在被警告人的行为实际上并不侵权而权利人却认为构成侵权的情况。考虑到侵权警告函具有警示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避免侵权后果扩大的正面作用,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已允许被警告人在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时,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因此还不能一概的将侵权产品已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作为专利权人发送警告函的前提条件。但同时,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避免专利权人利用专利侵权恫吓不知情的市场经营者,专利权人在发函之前应对被警告人的行为侵权与否进行充分的考量和论证,在警告函中不得有意的夸大自身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模糊侵权判决的裁判结果,否则将承担滥用专利权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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