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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取保就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杨* 四川-南充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2.10 04:04:30 323人阅读

犯罪嫌疑人取保就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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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需满足特定条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情形可申请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申请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时要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果在这方面有疑惑或者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0 08: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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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
2.申请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同时要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3.建议相关人员在申请前仔细研究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准备好充分证明材料,如疾病诊断证明等以证明符合特定情形。在选择保证人时,要确保保证人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交纳保证金要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2025-12-10 06:5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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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有多种法定情形。若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具备申请资格,这是基于罪行相对较轻的考量。
(2)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若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可申请,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和社会安全的平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能取保候审,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4)当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也符合条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5)申请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同时要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提醒:申请取保候审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且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2025-12-10 05:5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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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就医,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若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或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且无社会危险性,以及羁押期限到了案件未办结的,都能申请。
(二)准备申请主体。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申请。
(三)准备保证方式。可以提供保证人,也可以交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5-12-10 05:4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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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就医,也就是取保候审,要符合条件。包括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独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取保无社会危险性。

2.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且取保无社会危险性;羁押到期案件未结需取保的,也能申请。

3.申请由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同时要提供保证人或交保证金。

2025-12-10 04:58:58 回复

一、传唤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三、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4条,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以上是传唤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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