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遗嘱时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时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遗产,但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应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
建议:被继承人可提前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避免纠纷。继承人应积极履行扶养义务,保障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若遇遗产分配纠纷,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无遗嘱时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广泛,子女包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家庭关系的平等保护。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也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法律对履行赡养义务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3)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遗产分配原则上均等,但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少分或不分,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提醒:法定继承情况复杂,不同家庭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明确继承人范围。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二)判断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合理分配遗产。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遗产,但对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予以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无遗嘱时法定继承启动,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或女婿尽主要赡养义务,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开始,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遗产分配原则上均等,但困难且无劳动能力者应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居者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者少分或不分。
结论:
无遗嘱时法定继承开始,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遗产,特殊情况有不同分配规则。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无遗嘱情况下开启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明确,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若尽主要赡养义务,也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参与;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遗产分配一般均等,但对生活困难且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少分或不分。若在法定继承方面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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