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鉴定书通常出具三份,分别提供给不同主体,以保障赔偿协商、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等程序顺利进行。
2.第一份给委托人,个人委托时给当事人,单位委托如工伤认定单位申请鉴定则给单位,方便其掌握鉴定情况推动后续流程。
3.第二份由鉴定机构留存,用于存档,便于后续查询、统计和可能的复查工作。
4.第三份给相关赔偿责任方或处理纠纷的机构,像交通事故给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工伤案件给社保部门用于待遇审核,让各方依据鉴定结果开展工作。
建议鉴定机构及时准确出具鉴定书并交付对应主体,各方收到后妥善保管并积极推进后续事宜。
法律分析:
(1)伤残鉴定书的分配有明确规则。个人委托时,一份鉴定书会给到委托鉴定的当事人,使其掌握自身伤残情况,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单位委托如工伤认定中单位申请鉴定,鉴定书则交给委托的单位。
(2)鉴定机构会留存一份鉴定书。这有助于鉴定机构进行存档,方便后续查询过往鉴定信息,进行数据统计,以及在必要时开展复查工作。
(3)相关赔偿责任方或处理纠纷的机构会得到一份鉴定书。在交通事故里,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可据此进行理赔;工伤案件中,社保部门能依据该鉴定书审核工伤待遇。各方获取鉴定结果后,可推进赔偿协商、保险理赔或纠纷处理等程序。
提醒:
各方拿到伤残鉴定书后,应仔细核对内容准确性。若对结果有异议,要及时按法定程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个人委托伤残鉴定时,当事人要妥善保管拿到的鉴定书,在与赔偿责任方协商赔偿或处理纠纷时及时出示。
(二)单位委托时,单位应将鉴定书用于工伤认定及后续工伤待遇申请等流程,确保员工权益。
(三)相关赔偿责任方或处理纠纷的机构拿到鉴定书后,应依据鉴定结果积极推进赔偿协商、保险理赔等工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1.伤残鉴定书一般出具三份,一份给委托人。个人委托的,给委托鉴定的当事人;单位委托的,如工伤认定中单位申请,给委托单位。
2.一份由鉴定机构留存,用于存档,方便后续查询、统计及可能的复查。
3.一份给相关赔偿责任方或处理纠纷的机构。像交通事故给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工伤案件给社保部门,以推进赔偿协商、理赔或纠纷处理。
结论:
伤残鉴定书一般出具三份,分别给委托人、鉴定机构、相关赔偿责任方或处理纠纷的机构。
法律解析:
伤残鉴定书在处理各类涉及伤残的事件中起着关键作用,其份数分配有明确的用途。一份给委托人,个人委托时给当事人,单位委托时给单位,使委托人能掌握鉴定结果以维护自身权益。一份由鉴定机构留存,便于存档、后续查询统计及可能的复查等工作,保障鉴定工作的规范和可追溯性。最后一份给相关赔偿责任方或处理纠纷的机构,像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工伤案件里的社保部门等,有助于各方依据鉴定结果推进赔偿协商、保险理赔或纠纷处理等程序。若大家在伤残鉴定及后续处理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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