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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承担赡养的孤寡老人的义务由谁承担?

王** 广西-北海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4.06 18:08:07 1020人阅读

我们现在也看到有很多老人,他们老无所依,国家承担赡养的孤寡老人的义务由谁承担?希望律师可以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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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市孤寡且无人赡养的老人,可通过民政部门申请入住养老机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2018-04-06 18:18:07 回复

首先,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城市的“三无”老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来确保其基本生活。农村的“三无老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其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孤寡老人和他人或者有关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遗产死后赠与扶养人,由扶养人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从而很好地解决自己的老有所养问题。如果您有法律问题亟需解决,建议您立即拨打法律咨询电话,进行律师在线咨询。相关知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城市的“三无”老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来确保其基本生活。农村的“三无老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其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孤寡老人和他人或者有关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遗产死后赠与扶养人,由扶养人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从而很好地解决自己的老有所养问题。如果您有法律问题亟需解决,建议您立即拨打法律咨询电话,进行律师在线咨询。相关知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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