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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王** 云南-大理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07 10:01:06 336人阅读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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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管辖地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无约定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确定分情况,如给付货币,接收方所在地是履行地等。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履行地。财产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履行地。供用合同按约定,无约定则以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

2025-12-07 15: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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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纠纷管辖地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且不同类型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确定方式。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管辖地确定规则明确。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没有约定管辖地,就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因争议标的不同而有差异,如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不同类型合同,像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了解这些规则,能帮助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准确找到管辖法院。如果您在合同纠纷管辖地确定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合同纠纷,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07 14:3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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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辖地确定遵循法定规则。有约定时按约定,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确定合同履行地有多种情况,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等合同按约定确定履行地点,无约定或不明时供电等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管辖地,避免后续纠纷。
2.发生纠纷时,依据法定规则准确确定管辖地。
3.若对管辖有争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2-07 13:5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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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纠纷管辖地确定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无约定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等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供电等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管辖地。遇到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因案情各不相同,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2025-12-07 12:3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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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约定管辖地的,当事人需签订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同时要注意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二)合同无约定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同合同履行地确定方式不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5-12-07 11:28:0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关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的管辖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然而,关于此处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这一笼统概念如何理解,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而不能把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鉴于不动产纠纷非常复杂,如果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不仅可能造成现实中审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专属管辖设立的初衷;国外的通行做法也并未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仅将不动产物权纠纷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在1995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认为该案虽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由双方约定管辖并无不当,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通过这个《通知》也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倾向于不能笼统地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要分清该纠纷的本质究竟是不动产物权纠纷还是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故此,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除了实质涉及物权的纠纷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外,如果并非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而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约定管辖而排除专属管辖。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之规定,不动产所在地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因此而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不动产受理该纠纷并非基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而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约定由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专属管辖的类型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不动产一般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乃至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河流、滩涂等。不动产诉讼常常需要进行勘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便于对案件审理。另一方面,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也便于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和执行。不动产中的土地又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因此,将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通行的做法。(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管辖。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卸、驳运等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引起侵权纠纷。这两类纠纷都由港口所在地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当遗产有多处且分布在不同辖区时,还需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属于海事专属管辖的案件有:(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辖;(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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