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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情况,如果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进行个别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不用撤销。企业或管理人应留意此类个别清偿行为,评估是否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通常无效,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进行的清偿有效,相关权利人可依法行使权利;二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对共益债务的清偿有效,要合理界定共益债务范围并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共益债务范围,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对符合规定的共益债务清偿有效。
2025-12-06 05: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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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受理后清偿并非都无效。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还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无效。但在破产程序中,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清偿有效。
3.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清偿共益债务也是有效的。
2025-12-06 04:1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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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受理后并非所有清偿都无效,法院受理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一般可撤销但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受理后个别清偿通常无效,但担保权人优先受偿及共益债务清偿有效。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债务人已出现破产原因却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不过个别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则不在此列。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针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通常是无效的。然而,对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他们对该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这种基于优先受偿权进行的清偿是有效的。同时,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清偿共益债务也是有效的。如果您在破产清偿方面有相关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为您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2025-12-06 03:2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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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的清偿并非都绝对无效。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受理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通常无效,但存在特殊情况。
1.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清偿有效。这是因为担保权具有法定优先性,保障了权利人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处置和受偿权益,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对共益债务的清偿有效。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产生的,对其进行清偿有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对于管理人而言,应准确识别可撤销的个别清偿,积极行使撤销权以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同时,确保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及共益债务的合法有效清偿,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与高效。
2025-12-06 01:5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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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还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除非该个别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这是为防止债务人在破产边缘偏袒部分债权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通常无效。但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清偿有效,这保障了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清偿共益债务也是有效的,因为共益债务是为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
提醒:
债务人及债权人需明确不同阶段清偿的效力规定,避免因错误清偿引发法律风险。不同破产案情差异大,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5-12-06 01:24: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