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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吗

叶** 黑龙江-鸡西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1.27 11:11:23 2762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朋友的公司最近破产了,想要请问一下律师,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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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是基于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为原则的,因此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清偿。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该条规定: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是指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即裁定作出的当日,不是指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行为包括所有的清偿行为,不论债务是基于何种原因,也不论债务是否到期。

2018-01-27 11:2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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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如果你对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吗还有疑惑,欢迎来电咨询

2018-01-27 11:1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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