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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认定重大损害的标准是什么

张** 云南-临沧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12.04 15:36:11 426人阅读

用人单位认定重大损害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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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认定重大损害没有统一法定标准,需结合自身情况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来明确。这给予了单位一定的自主性,能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界定。
(2)单位可依据行业特点和经营规模等对重大损害进行量化。像生产型企业以产品报废数量或金额衡量,销售型企业以客户流失数量、销售额下降比例判断,这种量化方式便于操作和管理。
(3)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合法合规。要经过民主程序,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而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其效力将不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认可。

提醒:
用人单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务必遵循法定程序,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4 20: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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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要依据自身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等情况,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进行量化。如生产型企业规定产品报废数量或金额,销售型企业规定客户流失数量、销售额下降比例等。
(二)规章制度制定需合法合规,要经过民主程序。先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25-12-04 19:5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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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认定重大损害没有统一法定标准,通常要结合自身情况,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

2.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与经营规模,在制度里量化重大损害。像生产型企业规定产品报废数量或金额,销售型企业规定客户流失量、销售额下降比例。

3.规章制度制定要合法,需经民主程序,与职工代表大会等讨论协商,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不能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否则仲裁或法院可能不认可。

2025-12-04 19:0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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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认定重大损害无统一法定标准,需通过合法合规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
法律解析:
由于目前法律未对用人单位认定重大损害设置统一标准,所以单位要依据自身情况,结合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等在内部规章制度中量化重大损害。像生产型企业可将产品报废数量或金额作为标准,销售型企业可规定客户流失数量、销售额下降比例等。但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合法合规,要经过民主程序,即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后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同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然可能不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认可。若你在用人单位重大损害认定等劳动法律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4 17:2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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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认定重大损害缺乏统一法定标准,需结合自身情况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这有助于单位在管理中准确界定重大损害情形,保障自身权益。

为合理认定重大损害,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规模在规章制度里量化。如生产型企业规定产品报废数量或金额,销售型企业规定客户流失数量、销售额下降比例等。

但规章制度制定必须合法合规。要经民主程序,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还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然可能不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认可。
1.单位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量化重大损害标准。
2.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
3.确保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025-12-04 16:00:2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司法解释对罪中“重大损失”的标准先后不断地修改,满足司法时间的需要,那么是怎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本罪中的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是一元标准说,就是采用量的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此种标准不科学,也与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可取。第二种是二元标准说,就是采用质与量的两重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采用量的标准即直观的数量标准来确定。对于非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应使用比较抽象的质的标准衡量。该标准与一元标准说相比有进步,引入了质的标准,承认了本罪的重大损失包括非物质性损失,但仍未将两类标准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第三种是三元标准说,就是采用量的标准、质的标准、质量相结合的标准对的损失进行分析。该标准弥补了前两种标准的不足,是相对完善的衡量标准,可更准确地确定损失。重大损失的认定原则,是司法机关在三元标准的基础上对罪的重大损失进行认定的具体方法。最高检在《解释》与《立案标准》中均规定本罪的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的目的,将重大损失具体化,通过详细列举等方法增强案件损失数额与数量的直观性和可比较性,便于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执行。在判定一定的损失结果是否重大时,正确的方法应是从质与量的统一上来确定损失的数额与程度,进而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断重大损失时,在衡量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危害后果,准确掌握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重大损失所包含的种类及其范围,前文已经进行归纳,在此不再重复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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