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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导致他人死亡会被定啥罪名

梁** 山东-泰安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2.04 11:29:29 341人阅读

逃逸导致他人死亡会被定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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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逸导致他人死亡通常定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若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其无法获救助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2.解决措施与建议: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伤者,切勿逃逸。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感。
-完善事故现场救援机制,确保伤者能及时得到救治。
-加大对肇事逃逸行为的执法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者。

2025-12-04 17:4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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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逃逸导致他人死亡通常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因逃逸致人死亡”明确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况。
(3)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隐藏或遗弃,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死亡,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救助伤者并报警,切勿逃逸。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应不同法律后果,若面临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4 15:5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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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救助伤者并报警,避免因逃逸导致伤者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而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二)绝对不能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否则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12-04 15:5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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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逸致他人死亡通常定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判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
3.若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其无法获救助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025-12-04 15:1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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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逃逸导致他人死亡一般定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其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因逃逸致人死亡,即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对逃逸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严厉惩处。但如果行为人不仅逃逸,还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死亡,性质更为恶劣,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这是因为这种行为主观恶性更大,对生命权益的侵害更直接。若遇到交通肇事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4 13:27:4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第二,“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第三,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是否要以逃逸行为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前提,第四,是“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面笔者将对以上问题作出详细论述。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认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刑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属于情节加重犯;其二,认为是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其三,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二、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反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笔者认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首先,刑法增设的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同犯罪作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状况的发生,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逃逸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并基于此,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三个罪刑阶段。所以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那些肇事者因为害怕承担罪责,而驾车逃窜,以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为三个罪刑阶段其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罪刑阶段分别以以分号相隔,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也是衔接型中的由轻到重的递进方式。可见立法者认为这三个罪刑阶段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轻到重。 同时这三个罪刑阶段中两次出现“逃逸”,其中,第二个罪刑阶段要求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司法解释中将其进一步明确为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侧重点在于强调肇事后逃逸这一行为,以之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而第三罪刑阶段中的逃逸并未要求“交通肇事后”,司法解释也只将其具体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没有明确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否要求其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我们既可以理解为这有可能是基于立法力求文字简洁的考虑,而默认了此中的逃逸要求有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也可以认为立法者认为此处是否要求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重要,因为此处的侧重点在于逃逸这一行为导致的被害人死亡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因为有了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才有必要将对逃逸这样行为的处罚法定刑提到更高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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